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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理和出口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主要内容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中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违约及违约救济 合同的消灭和解除 国际贸易中的销售代理 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合同法 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 合同法的两个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合同法以成文法形式出现;均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日本等 英美法系: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不成文法(虽然英美等国也制定了一些有关某种具体合同的成文法);有关合同的法律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 我国的合同法 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 总则、分则、附则共400多条 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15种具体合同 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 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 从制订某种特定合同的统一法入手,如1980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部统一的国际商事合同法 1980-1989年,罗马同意国际私法研究所就《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提出了两个修改文本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964年由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货物买卖(或销售)合同公约》,自1988年1月1日起,该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成员国生效 国际惯例 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有确定内容的一些规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某一规则在国际上被反复使用过,具有普遍知道的性质; 该规则应具有确定的内容,可用以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具有行为规则的性质 对国际惯例的理解 国际惯例不是法律,没有强制性 双方当事人可以采用它,也可以不予采用 如果采用,则该惯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 《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 《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成立应满足的条件 定义 特征 当事人 合同订立的程序或步骤 合同的条款 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大陆法系)。 合同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 1、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 2、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合同订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必须阶段,最后双方签字使合同成立 3、合同内容合法 4、具备法定形式大多数国家采取“不要式原则”,即规定合同无需按特定形式和手续订立;即使有书面形式要求,也是以书面作为合同存在的证据,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形式主要有三种: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如行为方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特征: (1)具有国际性;(2)客体是跨越国境流通的货物;(3)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风险大;(4)适用法律多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 1、个人 2、法人 3、国际组织 4、国家 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 承诺 要约offer 又称发盘,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无保留; (3)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 撤销:要约在生效后的收回 一项尚未生效的要约,即使注明是不可撤销的,均可撤回,其方法是将撤回的通知先于原要约或至少与原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合同公约规定,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载明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其信赖行事 要约的撤销的不同规定 大陆法:已生效的要约,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或变更其内容 英美普通法: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撤销或改变其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合同公约规定,承诺前可以撤销,但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载明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是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其信赖行事 案例 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6月3日以电传的形式请德国某钢材供应商发盘。我方在电传中声明:(1)我方将根据发盘内容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2)我方必须于6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6月31日。德商于6月5日用电传向我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6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6月20日德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其6月5日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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