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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与供应商恶意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追求阳光操作,是规范财政支出的有效途径。政府采购法实施2年多来,虽然在采购范围与机构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难以理顺的问题,但就目前的操作情况看,基本上还是规范有序的。广大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也为此付出了辛勤的劳动。然而由于集中采购支出占到GDP10%以上,数额巨大,蛋糕丰厚,且规范操作所蕴涵着的监督机制触动了某些人的既得利益,加之采购当事人成员中有个别人经不住拉拢腐蚀,在那些别有用心的供应尚金钱美色引诱下,会放弃原则,与供应商恶意串通,违背职业道德与良心,政府采购环境与秩序受到破坏。与供应商恶意串通行为虽然是在小范围内存在,但负面影响很大,性质恶劣,给采购事业与机构声誉带来极大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受到挑战。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基本涵义 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是指采购机构与采购人甚至供应商之间为了让某个供应商中标,或试图取得相应优势与利益,而采取的一系列违反政府采购法精神与宗旨的行为和措施。通过诸如采购相关信息的泄露,供应商准入的歧视性规定,采购时限的苛刻要求,采购方式的不规范使用,履约与验收的相互勾结、阴阳合同的弄虚作假等行为,达到排斥与垄断的既定目标,是与公平、公开、公正政府采购原则背道而驰的。从供应商恶意串通发生频次与利益权重上看,由于采购人地位特殊,掌握着验收权、实际的付款权,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以后,在不违反招投标文件与各项承诺的前提下,采购人的灵活自由处置权很大,有可能成为寻租的资本与王牌。从理论上说,这种串通现象发生在采购人身上的几率较高,实际工作中确也如此,这主要看当地政府采购环境是否畅通,采购机构工作体制与机制是否健全,采购市场发育良好还是扭曲畸形,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的中坚力量是否强大等。 二、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主要事项 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主要对象应是采购当事人,当然也可能有监督机关的腐败分子参与其中。由于当事人角色定位与所起的作用不同,串通的形式也各不相同。串通要有资本,那就是手中掌握的权力与信息。与供应商恶意串通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信息泄密。串通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有固定的对象。由于利益关系的巨大诱惑力,供应商会选择相应的突破口;选择对象也是一门学问,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要臭味相投才行:一要掌握着有用的信息;二要有合作的贪心。信息泄密的主要内容包括: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与数量、评分办法细节、评标现场意见与调整措施、评委打分情况、采购人内部信息资源、预算情况、采购单位领导的倾向性意见以及资金到位情况、不规范采购方式与时限要求等,这些信息资源有可能决定着供应商是否中标,也是串通双方不诚信行为的突破点和相互利用的资本。 (二)协调行动。通过与采购人接触和“友好”沟通,由采购人出面选择投标潜在供应商、供应商的等级以及陪标数量,信息封锁在一定的范围内,人为指定或寻求合适的采购方式与完成时限,谋求“静悄悄地”开标,以达某单位中标目的。由于别的供应商达不到标书要求,或技术实力有明显有差距,投标人数量较少,时间控制太紧,采购人评委从中斡旋,串通中标结果的事情是能实现的。采购人的伎俩往往是,先向采购机构报计划,讲某某领导要来检查工作,某领导批示要求尽快完成,或别的工程已停工等待此项目,甚至还有部门出具的书面申请,找关系,托朋友,广开门路,以时限紧迫为唯一的与通用的理由,寻求采购方式的改变,千方百计逃避公开招标。监管部门有时也以应急采购为名,胡乱地批计划,邀请招标只给三四天时间完成,要按此时限完成一切工作将会十分零乱,包括标书的起草、供应商资格预审、投标文件制作与相关材料的准备、甚至评标定标等都很匆忙,就给了别有用心者钻营的缝隙,使串通行为从期待变成了现实。评标过程是体现串通行为的最有效途径,采购人评委采取一定方式可以左右评标进程,邀请招标定标前就进行价格谈判,并以谈判价作为评审价。这种心知肚明的串通行为是与巨额好处费联系在一起的。 (三)监督权沦为串通工具。有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关成员事先参与采购人组织的对供应商的考察活动,接受了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与好处,评标现场明明发现了众多弊端,也是听之任之,监督权沦为串通的工具与手段,令人寒心。 (四)供应商之间的串通。在有些采购活动中发现,明明某个品牌的打印机或空调总经销商实行了垄断性质的不利于政府采购货比三家原则的代理制与报备制,而现场投标时总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来投标,以达到法定投标数量,而中标人一直是这位地区代理者与报备者,中标人之外的供应商为什么来参与投标,值得怀疑。因为在目前的营销体系下,其即使中标也组织不到货源,难道自愿被集中采购机构处罚吗?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心里才舒服吗?供应商之间的串通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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