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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药剂、制剂管理
第一节 药剂工作制度
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一)组成: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二)职责: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
1.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制定我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3.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我院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4.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5.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我院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6.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7.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三、定期与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一次会议,有完整的会议记录,为加强信息交流构通,可建立“会议纪要”形式。
二、药剂科工作规范
(一)药剂科是在院长直接领导下工作,既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又有执行药政法规和药品管理的职能性。
(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具体负责药品采购、保管、分发、调剂、制剂、质量监测,以及临床用药管理和药学服务等有关药事管理工作。
(四)应根据相关的规范要求制订出科学的、完善的、可行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和执行。
(五)应经常以各种不同的形式组织药剂科各级各类药学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专业技术知识与技能,提高全体人员的技术和服务水平。
(六)结合本院的功能、任务和药剂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发展规划和服务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
(七)建立临床药师制度,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面向临床的服务意识。积极倡导和鼓励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开展临床药学服务。
三、处方管理
(一)药剂科工作人员应熟悉《处方管理办法》。
(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三)有关毒、麻、精神药品处方,应遵照“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处方格式应由前记、正文、后记三部分组成,各项内容书写完整、具体,如: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如有项目欠缺或错误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
(五)处方由医院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六)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须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七)处方应用钢笔、签字笔书写,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已涂改而无医师签字的处方为作废处方,药剂人员不予调配。
(八)处方一律有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颗粒剂以最小剂量袋为单位。应注明含量或浓度的必须注明。
(九)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十)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品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十一)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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