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安全法律知识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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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授课安排计划 基本内容 课时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 安全生产法 3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3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4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7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9 安全生产标准 1 小计 28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   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本章重点: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达到要求:了解法的特征、分类、效力;能判断具体法律文件的性质、地位(层级)。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   (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各种成文法和国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例等不成文法。   我国属成文法体系,严格来说不成文法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在我国政治实践和司法实践中惯例、判例还是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的。   狭义的法有时单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显然,本课程主要涉及的是狭义的成文法。   (二)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多选题)   (三)法的本质(单选)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普遍约束力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客观物质条件决定法律内容   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   (多选题)   (四)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包括人的效力、地域(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即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以属地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四种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   (多选题、单选题)   (五)法的特征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但与诸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规章等社会规范又有不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如下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多选题)   (六)法的分类(单选、多选)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按照法律地位和效力的层级划分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见本章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3、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程序法是指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的程序的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主法与助法的关系。   如:《民法》-《民事诉讼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   4、根本法(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   这是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所做的分类。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职权等内容,在一个国家中占据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其他法律制定的根据。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它规定国家的某项制度或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根本法比普通法更为严格。   5、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所做的分类。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领域,法律适用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如:《高等教育法》对《教育法》是特殊法;《特区基本法》对《宪法》是特殊法。(法的一般分类还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   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主要包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等内容。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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