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醉酒驾驶入罪的不足与完善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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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修正案(八)》Abstract: criminal law amendment ( eight) will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regulation of criminal law against the crime of drunken driving, another accusation - drunk driving offense, while to make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shortcomings, such as: only the drunk driving behavior as the crime of drunk driving, and prescribes penalties are too light to disrelish, and can not fundamentally curb society on drunk driving, drink driving behavior, cannot be used to punish the crime. For this we must perfect the, mainly from the drunken driving behavior, Swiss criminal regulation range and reasonable design reasonable and perfect of criminal law, in order to better solve the problems in the crime of drunken driving. Key words: drunk driving traffic accident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legislation我国醉酒驾驶入罪的不足与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汽车保有量在逐年攀升,由此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即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尤其是近年来一件件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件的发生使得我国的交通安全形势异常严峻,人们痛定思痛发现醉酒驾驶已成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然而我国法律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制现状引起人们极大的反思,面对行政立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的软弱和刑事立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的空白,社会各界广泛呼吁将酒后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强大的民意和社会舆论为醉酒驾驶行为进入刑法规范提供了立法契机。因此,我国于2011年2月25日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填补了我国对醉酒驾驶行为在刑事立法上的空白。然而,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千呼万唤始出来,却依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只是将醉酒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酒后驾驶却依然未纳入刑法规制,而且对醉酒驾驶规定的刑罚有过轻之嫌,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社会上醉酒驾驶、酒后驾驶行为,更不能有效的惩治犯罪。面对醉酒驾驶、酒后驾驶行为,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都将其纳入了刑法规制范围,并且科以严厉的刑罚。在对醉酒驾驶、酒后驾驶行为入罪的罪名考量和刑罚设计上,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立法已在实践运行中得到成功的印证。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实践,将酒后驾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并且应该在刑罚设计上跟进国际立法实践,以达到从根本上遏制醉酒驾驶、酒后驾驶行为和有效的惩治犯罪的目的。 一: 酒驾行为的入罪的合理性 (一)符合社会风险控制需要1. 酒驾引发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汽车数量急剧增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率迅速攀升,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疯狂飙车等引发了一系列重大交通事故。据公安部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统计显示,截止2009年中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超过了2.6亿辆,而且还继续呈现快速增长之势[1]。伴随的交通安全形势迫使人们反思现行的相应法律,包括刑事法律。发现根源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肇事罪处理过程过轻,对严重违章驾驶行为,特别是危险性极大的醉酒驾驶飙车行为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因此我国于2011年2月25日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实施后,即2011年5月1日到11月30日之间,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犯罪行为20万起,其中醉酒驾驶3.3万起。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44.4%和43.65%[2]。不可忽略的是,汽车在我国普及也就不到二十年,人们对汽车的危险性的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为了有效惩治并预防醉酒驾驶罪,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有必要对现行酒后驾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对酒后驾驶等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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