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婚约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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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案例分析摘要:按照传统习俗和习惯,订婚时往往要求一方或双方给予对方一定的财物,这便是婚约财产,包括彩礼与礼金。立法上由于没有区分彩礼与礼金,而是将婚约财产统称为彩礼并适用彩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新闻背景:近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开始运行司法查控系统,系统运行伊始就显示了其在审判、执行工作方面的巨大功效,尤其在查处执行“老赖”财产方面更加显示了它的巨大威力。该院明村法庭就巧妙利用该系统成功化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据了解,刘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平度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刘某彩礼5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多次索要彩礼钱,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付,刘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由该院明村法庭承办,但执行法官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却找不到李某,其父母称她外出打工没有回家,也无法联系到她。执行法官经过多方查找未果,通过公安机关查到李某的身份证号码,继而查询到其名下的存款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在此期间,正巧赶上该院开始运行司法查控系统,执行法官通过系统查到李某在黄岛有存款2万余元,在到银行扣划李某存款时,又通过其银行卡存取信息找到了其所在单位。执行人员见到李某后,告知其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经过多次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李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讲述了自己家庭的困难,请求延期分次履行。执行法官遂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分期偿还彩礼5万元。解析: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在我国,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婚约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但目前我国《婚姻法》没有婚约的相关规定。法院不受理以解除婚约关系为诉讼请求的案件,但对于因婚约关系引起的返还财产案件,法院则予以受理。法院处理婚约财产纠纷过程中首先对婚约财产进行分类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然后引入过错责任规范婚姻财产返还制度,在无过错责任下侧重保护妇女权益、重视善良风俗和调解。(一)对婚约财产进行分类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婚约财产发展到现在,其主要类型已经不再仅限于彩礼,而且还包括礼金。目前法律层面上有直接规定的仅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而该规定所调整的对象仅为彩礼,如果继续将涉及礼金返还的纠纷纳入到彩礼的规定,将显得有失公允。有鉴于此,应当地彩礼与礼金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1.依现行规定规范彩礼问题。有关彩礼的规定,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基本上已经满足了现行司法实践中对该类财物纠纷解决的需求。虽然理论界与司法界对该规定是否全面、详细等有些不同看法,但总体上应当说在司法处理的方式及结果上都比较理想,可继续依该规定处理纠纷矛盾。2.依具体情况区别规范礼金问题。一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因礼金的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共有,如果婚约解除,应当予以返还礼金;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虽已结婚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两种情形下,如果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可依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种情形规定予以返还礼金;三是对男女双方已婚且已同居,后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规范。男女双方一旦结婚且同居,礼金所附解除条件不再生效,礼金在婚后便转化为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四是对彩礼、礼金,已经在共同生活中消费的,不在返还之列。男女双方自婚约缔结后可能会因交往、同居或其它原因对原先给付的彩礼或礼金进行消费,该消费行为也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或者是双方均能预见到的情形。对这类财物应当明确不在返还之列。上述规范意见仅基于有关彩礼、礼金的一般性原则规定,针对男女双方存在过错或一方利益依上述规定裁决显失公平时,司法实践中可针对具体案情予以调整。(二)引入过错责任规范婚约财产返还制度。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可以看出,彩礼返还时不考虑过错因素,仅以是否登记结婚为判断依据。然而,导致男女双方解约或离婚的原因是多样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很多都是因一方过错而引起。不考虑导致婚姻未成的过错和受赠方的损失,仅仅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受赠方返还全部财物,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有专家尖锐地指出:“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用判决方式强制返还彩礼,代表了一种立法倾向,即男女平等有余,保护妇女权益不足。”豎因此,在婚约财产返还上,应当引入过错责任制度。对订有婚约未能结婚的或婚后离异的,有过错方应当在对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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