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孕期不能解除合同 .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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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不能解除合同 ■孕期内合同期满咋办 师某于今年3月确诊怀孕,但她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到4月即将期满。单位通知她,将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师某向单位提交了怀孕证明,要求继续劳动合同关系。单位则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属于自然终止,单位只是不再续订,并不存在侵犯妇女特殊权利的问题。 专家分析,师女士所在单位的决定是错误的,其理由不能成立,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女职工特殊权利保护的规定。师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继续推持劳动合同关系,直到师某享受完毕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期。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局仲裁科的彭硕介绍说,为保护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女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出发,劳动法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女职工在“三期”内,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因自己的原因或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在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中,劳动法并没有对女职工做例外的保护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此看来,似乎单位与师某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但是,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实际情况出发,作了补充性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 ■没签合同的女工权益是否受保护 孟女士于2002年1月到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担任审计一级助理。2002年3月,她被确诊怀孕,2002年11月生产并依法休产假。产假结束后,该会计师事务所以部门效益不好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于哺乳期内(2003年6月起)停发其工资,停付其各项保险。孟女士不同意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在交涉后未达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下,她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单位补发其2003年6月至2003年7月的工资56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25%的赔偿金共计5000元,并报销孕、产期的医药费4600元。 该会计师事务所辩称,孟某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没有任何形式和实质上的用工和劳动关系,她没有任何的调入手续。孟某的工资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所支付的,完全属于部门经理的个人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发给其工资。所以,孟某不属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 在庭审中,孟女士向仲裁庭出具了银行工资单、住房公积金转移单、缴纳保险证明、住院费及检查费收据等证明后,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其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及《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第八条的规定做出裁决,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她2003年6月至12月最低生活费,共计2425.50元。同时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会计师事务所报销孟女士在孕、产期的医药费。 ■“合同期内不得结婚”是否有效 袁莉在前年7月与一家网络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女性员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当时初到北京的袁莉急于找到一份工作,加上公司待遇也还不错,就没加考虑签下了这份合同。后来因为她和男友都已超过了晚婚的年龄,加上双方家庭也一再催促,他们就在去年“五一”的时候回家乡进行了登记结婚,而且袁莉也很快怀孕了。这件事被公司知道后,以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在今年2月与袁莉解除了劳动合同,使其生活陷入了无着落的困境。袁莉要求与公司维持劳动关系。 西城区劳动保障局仲裁科的彭硕解释说,虽然袁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合同期内不许结婚”的条款,但因其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完全出于自愿,就有权结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加以干涉。另外,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公司“不许结婚”的条款实际上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干涉和侵犯,所以,该条款是违法的无效条款。 另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企业不仅不能解除与袁莉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且她还享有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有关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 ■怀孕检查和分娩费用谁负担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规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女职工“三期”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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