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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小卖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是服务师生生活需要,事关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场所。为了规范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学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要求和XX区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管理工作,把食堂、小卖部食品安全作为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经营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 XX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经营模式
第四条 学校食堂和小卖部(超市)是公益性服务项目,必须坚持为学校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食堂必须由学校(园)自主经营,统一管理。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除外)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凡非自主经营的须向教育局申报,经研究报上级批准后方可按所申报方式合法经营。
(三)非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不得开办小卖部(超市);寄宿制学校,由学校依据本校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办小卖部(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卖部(超市)必须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经营范围。
(一)学校食堂严格按餐饮服务许可范围售卖食品,禁止售卖凉菜、卤菜、四豆一蛋(四季豆、土豆、胡豆、扁豆、皮蛋)野生菌、豆浆等高风险食品。
(二)学校小卖部(超市)原则上只能销售除食品外的文化体育用品、百货,不得销售散装食品。如需经营预包装食品,须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所在学校、教育管理组、教育局签署同意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意见后,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凭食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由镇乡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站工作人员和教育管理组人员到现场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检查人员在《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表》和《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上签字、盖章,申请单位将签字、盖章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表》和《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发给《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经教育局登记备案后方可供餐。
第八条 寄宿制学校开办小卖部(超市),仅经营除食品外的文化体育用品、百货,须提出书面申请,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小卖部(超市)取得相关证照后,经教育局登记备案后方可经营。
第九条 学校应完善食堂基础设施,功能分区合理,流程科学规范,添置必备的设施设备;对不达最低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堂,予以关闭整改,经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上墙明示。具体包括:《食堂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原材料采购索证制度》、《食品仓库管理制度》、《烹调加工卫生制度》、《食堂配餐销售卫生制度》、《食堂食品留样与试尝制度》、《用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食堂餐具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
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神经末梢管理法”,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办法。教育局和管理组、直属学校,管理组和辖区学校,学校和具体监管人员,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管理组长为本辖区的第一责任人,校长为学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食堂具体监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具体办法,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 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及自备水源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使用自备水源的学校,每年至少接受疾控中心水质检测一次,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学校应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师生直接饮用的桶装水必须标有生产日期和QS认证标志,并每月向供水方索取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 加强特种设备管理。使用压力锅炉及灌装液化气的的学校,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定期检查,作好记录。压力锅炉司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规范操作;灌装液化气必须索取相关经营资质备案,使用存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实行台帐制管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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