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理赔程序及情况说明.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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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县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理赔 程序及情况说明 一、校方责任险理赔程序 (一)对于学校负有一定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在报告教育体育局安全办和办公室的前提下,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电话:95511。 (二)相关学校报案时需说明被保险人及下属具体学校,同时大致说明学校的相关责任。被保险人:射洪县教育和体育局;保单号:1263 7071 9000 7056 4439。 (三)学校在处理校方负有一定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时,须通知校方责任险理赔人员参加(校方责任由理赔人员解释)。校方责任险理赔客户经理:陈明艳理赔人员:吕波 二、关于校方责任险的有关说明 (一)校方责任险是我国教育行业第一个由国家政府部门联合发文推行的政策性商业保险。旨在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平安校园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学生素质的提高和教育改革的健康发展。 (二)校园伤害事故归责的法规依据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对“责任范围”是这样表述的:“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可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规定的事故责任类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实施。同年12月13日,教育部第28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其中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贵任。”修改后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从实质上确定了校园人身伤害事故要遵循《侵权责任法》的责任认同原则。其中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伤害事故学生处理责任划分做了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同时,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构成、认定和纠纷处理为社会各个部门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法律依据。 第一,推定责任。所谓推定责任,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圈、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伤害事故,首先推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用承担责任,否则学校不能免责。同样的道理,保险公司在处理同类校园人身伤害事故案件时,应依法按推定责任进行事故责任赔偿,除非保险公司能举证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只能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才能据以免除或降低赔偿责任。 第二,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人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即限制民事行为的学生在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在举证责任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保险公司可协同学校对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法定的赔偿责任亦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 第三,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按此规定,对于未成年学生遭受第三人人身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第一责任人为实施侵权的校外人员,当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学校就成为承担补充责任的第二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大多承担次要责任。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此处明确界定了侵权人的主体范围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即不包含学校的其他学生或教职员工。 上述三种责任认定方法,是《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是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我们在理解和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要吃透和尊重法律的实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过程中,要把握“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要素。也就是说,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只有因为学校的主观过错、学校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且这种过错和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同学生伤害事故构成了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才承担责任,只有学校依法承担经济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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