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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保证新发展的学生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凝聚力,创造力,提高战斗力,推进和规范我校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四川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实际,特制定《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我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党员发展工作.第二条 坚持积极而慎重地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大工作力度,把大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要坚持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标准和程序,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在校党委,院党总支(党工委,分党委,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第三条 发展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条件,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严格把关,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第四条 坚持把培养教育贯穿在大学生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努力实现本科学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支部的目标,切实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大学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热情,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第六条 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优秀团员,学生骨干吸收到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第七条 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使搣推优攠成为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大学生党员的主要来源.第八条 要做好培养教育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衔接工作,及时接转和审核高中阶段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培养教育时间应连续计算,避免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流失.建立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吸收表现突出的申请人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第九条 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应及时指派正式党员与申请人谈话,进行教育和鼓励.团支部应及时召开团支部大会,通过推优的渠道,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对申请入党人的情况应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在综合团支部推优意见,群众意见和党小组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及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报党总支审定,经党总支同意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第十条 党支部要指定l~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及时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列席参加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等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参加四川师范大学党校学习.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采取由汇报人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口头汇报等形式进行.学生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不少于一份.思想汇报要紧密结合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不断提高对党的认识.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进行一次考察,主要考察他们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培养联系人要实事求是地在《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上填写考察情况.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必须经过党校的短期集中培训且考试合格,才能被发展为党员.未经党校培训或未取得《党校结业证》的同志,不能发展入党.第十四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表现特别优秀的大学一年级同学考察时间可放宽到十个月,按校委组[2005]34号文件执行),由党支部提名,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综合政审,由支委会 (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将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经党总支审核后上报.第十五条 各党总支(党工委,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在每年 12 月 30 日前将下一年年度发展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当年发展计划如需调整,应与党委组织部协商,可在 9 月份补报一次.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时,调出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第三章 发展党员预审手续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条件成熟的方可列为发展对象.为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接受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在报党委组织部预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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