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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学生基本医疗管理规定
为加强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管理,保证大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疾病治疗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的精神,依照[武汉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按照“国家负担一部分、集体负担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的原则,特制定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享受基本医疗的范围: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的研究生。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障由三部分构成:大学生统一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愿参加的商业保险和享受普通疾病门诊医疗。
第三条、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重症)医疗,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解决,具体按[武汉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商业保险条例执行。
第四条、普通疾病门诊医疗由学校统筹解决,如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发生冲突,则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为准。
第二章普通疾病门诊医疗
第一条、校内就诊:
(一) 凡校医院有条件的项目,均在校内医院检查治疗。
(二) 校内就诊须持有校医院发放的贴有本人近照和盖有校医院公章的医疗病历本挂号就诊,否则按自费处理。
(三) 学生病历本由本人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的,应速到系办开证明在医院挂失,半个月后再办理补领手续,补办病历收取工本费。未补办病历之前,医疗费用自理。
(四) 学生校内就诊自付10%;
(五) 门诊药量严格实行“急三慢七”,即急诊病开三天药量、慢性病开七天药量。
(六) 校内就诊挂号费为:每人次1.00元。原则上一科一号,同一张处方开药不超过五种。
第二条 校外转诊:
(一) 病人就诊先在校医院检查治疗,确因病情危重或受校内条件限制需到校外定点医院诊治者,经医师在校内病历本上签署转诊意见,到校医院办公室登记后开转诊单,方可到对口医院就诊,每次转诊单只能使用一次。急诊在校外医院看病后,三日内必须到校医院办公室登记,需住院病人经校医院医师签署转诊意见后,报医院领导审核。
(二) 对口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省中医院、省肿瘤医院、市十二医院、结核病医院、荣军医院、中建三局总医院、东湖医院光谷门诊、江夏区人民医院。
(三) 对口专科:市一医院皮肤专科、市三医院烧伤专科、洪山区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所、武汉市精神病医院。
(四) 广州军区总医院为急诊转诊医院。
(五) 校外门诊急性病一次取药不超过一周的用量,慢性病不超过两周的用量。
第三条 报销手续及范围:
(一) 医疗费签字报销必须递交以下材料进行审核:转诊医师签署意见的校内病历、转诊单、转诊医院病历(有详细的检查诊断和用药记载)。材料不全不予报销。
(二) 门诊医疗费报销每学期末集中签字报销一次。
(三) 公费新生入学三个月取得正式学籍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
(四) 经校内转诊在对口医院看病,学生门诊报销80%。
(五) 特殊情况经医院领导同意或急诊在非对口医院就诊者,门诊报销60%。
(六) 经医院转诊,在对口医院作一般检查,费用在100元及以上者,报销70%;非对口医院报销50%。
(八) 大型检查(如MRI、CT、ECT、彩色多普勒、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等)由医师提出建议,报医院领导审核批准,检查结论与初步诊断或一般检查结果相符时,报销50%;特殊检查结论与初步诊断或一般检查结果不相符且有新的重大疾病发现时,报销70%。
(九) 一个月内在同一个部位或器官做二次以上或两种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只能核报一次检查费用。
(十)学生实习期间的门诊急诊医药费凭急诊病历、盖有急诊章的发票和院系证明按70%报销,平诊不报销。
第三章 自费医疗范围
第一条 省公费医疗文件规定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
第二条 新生入学前已存在体内的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胃炎、慢性鼻炎、鼻中隔偏曲、肺结核、慢性肾炎、结石、高血压、癫痫病、肿瘤、月经不调、慢性妇科病以及各种先天性疾病等)。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设施
(一)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二)出诊费、洗理费、洗澡费、中药煎药费、中药袋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陪护费、特别护理费。
(三)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10、120急救费用)、医疗保险费、气功费、伙食费、营养费、卫材费、一次性医用材料费、押瓶费、冷暖费、电炉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等。
(四)膳食费(包括营养餐和药膳)、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第四条 非疾病治疗项目
(一)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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