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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的下列处理、处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违规、违纪处分; (三)退学处理; (四)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 第四条 学生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于法有据、诚实明理的原则。 第五条 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公正合法、有错必纠、准确恰当的原则。 ? ?
第二章 申诉处理的机构
第六条 郯城美澳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办理申诉日常事务。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就学生申诉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和适用法纪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共9人组成。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为常任委员,由学校委任,其中: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副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政教处领导担任。学生代表(2名)从学校学生会干部中产生,每起申诉被受理后,由学生处提供所有符合条件学生的名单,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随机抽取方式选定。?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
本条规定适用于处理学生申诉的听证活动。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审慎,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有责任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调查处理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理(含处分,下同)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或者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逾期申诉的,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外,不予受理。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错过申诉期限的,应当在障碍消失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事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是受处理的学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和参与申诉。每个学生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理申诉。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申诉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且书面形式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规定的受理范围; (二)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三)对已经作出复查结论的同一事项重复申诉; (四)申诉事项已向司法机关起诉; (五)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 (六)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时,须递交申诉书和有关证据。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的要求;
(三)支持申诉人要求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四)申诉人签名及申诉日期。?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诉人在5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原处理部门。
原处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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