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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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加强校风纪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而发展,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己下执行处分;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耐心、热情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违纪学生认识、改正错误。 第三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分为: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处分界限与幅度 第1款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2款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印刷、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等文字材料,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3款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介下列处分。 (一)情节和危害较轻,认识态度好,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和危害比较严重,认识态度好,给予记过或留校察处分。 (三)认识差、态度恶劣或情节和危害十分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4款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5款 偷窃、诈骗财物者,除追缴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情节和案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拘留者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手段恶劣,造成很坏影响者,合伙作案的为首者,勾结校外不法分子的作案者,应予从重或加重一级处分。 (五)经公安部门或保卫处确认,行窃而未窃得财物者,应视其情节和未遂原因,参照本款(一)、(四)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6款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物品价值在200元以下,情节较轻者,可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物品价值在200元以上,或者手段恶劣、造成很坏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诉诸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7款 违反有关规定,私接电源,声音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者,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使用电热器具,私接乱接电源线,尚未酿成事故者,除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外,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有破坏行为者,给予加重处分。 (二)擅自在学生宿舍内点蜡烛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因上述行为造成事故并产生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直至诉诸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8款 打架斗殴者,侵犯人身权利事件的当事人,视其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致人受伤者从重处分。 (二)聚众斗殴者、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上述两项的组织策划者,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勾结校外人员到校肇事者,若本人是打架事件的参与行,视后果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本人未参与,可比照参与者给予处分。 (五)虽未直接参与打架斗殴,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视同参与者给予处分。 1、违纪后不听劝阻,蛮横无理,引起矛盾激化者。 2、以侮辱、挑衅性的语言、手势引发事端,扩大事态者。 3、在不良氛围中,以各种方式触及他人挑起争端者。 4、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者。 (六)受到不法侵犯,未能正确对待,参与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应予从轻处理。 (七)打人至伤者,应按有关规定,赔偿受害者合理的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亲属探视误工费等费用。有能力而拒不不赔偿者,予以加重处分。 第9款 一学期内旷课(旷课学时以实际课时计)达到10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6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旷课受到处分后,当学期内继续旷课,前后旷课学时应一并计算,按累计学时数给予相应处分。 第10款 考试、考勤作弊者,违反考场纪律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考查)中有下列作弊作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闭卷考试时偷看他人试卷,使用随身携带的书籍、资料、纸条等各种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材料;考前在课桌桌面或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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