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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系统救灾防病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1??总则 1.1??编制目的 我市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几乎每年都有台风、洪涝、干旱、海潮及泥石流类灾害发生,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性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疫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做到大灾之后无大疫,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全省救灾防病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和《宁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控制本市区域内发生的台风、洪涝、干旱、海潮及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坍塌等自然灾害所造成人员伤亡的医疗急救、灾区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可能由此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动员社会,群防群控;以人为本,科学救灾。 1.5??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性自然灾害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防台、防汛、防地质灾害等各类突发性自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为依据,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宁波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救灾防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根据灾情及疫情控制需要,可设立监测与疫情处理、医疗救治、新闻宣传、社区防控、检查督导、物资保障等专业组。监测与疫情处理组由疾控处牵头,医疗救治组由医政中医处牵头,新闻宣传组由局办公室牵头,社区防控组由基妇处和局爱卫办牵头,检查督导组由卫监处和监察室牵头,物资保障组由规财处牵头。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技术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参照市卫生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1.1??监测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医疗机构。 3.1.2??监测内容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以“预防为主”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事先掌握和分析自然灾害的性质、范围、程度及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可能带来的直接和潜在危害,做好预测预警和灾前防病准备工作;实施救灾防病紧急时期的疾病监测和报告制度,严密监视疾病的发生和流行态势,强化对传染病、群体性疾病和各种中毒的监测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派出专人深入灾区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建立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的县、乡(镇)、村级监测点,及时掌握准确的疫情信息,分析其发展趋势,使灾区的防病措施建立在准确、完整的基础上。 3.2??预警 3.2.1??预警发布 预警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分别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领导小组根椐省、市政府应急办的通知,及时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发布预警,部署防灾工作。 3.2.3??变更与解除 有关情况证明自然灾害及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增强、降低或消失时,领导小组根据省、市政府应急办的通知,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自然灾害及疫情,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救灾防病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居委会)公共卫生联络员、疾病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 (2)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3.3.2??报告内容和要求 根据不同灾情和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情程度,由灾害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灾害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救灾防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受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范围、受灾人口数、伤亡人数、年龄、性别、职业分布、发生原因、采取措施、现况及趋势等;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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