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开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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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评析 立法上未规定,规定在司法解释中 不排除毒树之果 无法从根本上遏制非法取证行为 缺乏对受侵害的基本权利的保护 非法证据排除之实践 非法证据是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即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范围仅仅限于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 排除非法证据的后果只是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裁判者仍然可以见到该项证据。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为无罪或假定其无罪。 刑事诉讼特有的原则,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特殊机制。 “被告” 不等于 “犯罪嫌疑人” 为什么给犯罪嫌疑人戴头套? 合理与否? “被告” 不等于 “罪犯” 无罪推定的法律要求 由控诉机关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被控犯罪行为; 由审判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犯罪行为加以认定。 控诉机关的职责要求: (1)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 (2)控诉一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定案要求,否则要求遵循“疑罪从无”原则。 (3)控诉方不得采用酷刑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等方法获得的被告人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不得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4)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却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情景一】侦查机关: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犯罪嫌疑人:(沉默) 【情景二】侦查机关: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如果你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必须对你加重处罚。 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理由? 刑讯逼供:不能承受之重 时间(年) 刑讯逼供案立案数(件) 人数(人) 1990 472 921 1991 407 828 1993 — 378 1995 412 843 1996 493 945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工作报告 配套措施 律师在场权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 研究中心开展了“建立 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 在场、录音、录像制 度(试验)项目 ; 2005 年4月中旬开始, 上述项目在北京市海淀 区、河南省焦作市、甘 肃省白银市的 382 名 犯罪嫌疑人中展开。 法院的职责要求 (1)最终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只能是审判机关 (2)对被告人的审判必须由合法的、独立的、无偏倚的法院进行 (3)法院只有经过公开公正的审判后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 不自证其罪权 来源于英国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被告人有不自证其罪权,这是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的规定 《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沉默权问题 问:控方举证责任是不是绝对的? 对控诉方的举证责任不能作无限制的要求,只要控诉方完成了对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举证证明责任,其举证责任就已基本解除,因为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举证证明的完成也就意味着被告人有罪证明的完成。被告人此时事实上已被证明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后续的举证责任就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对控诉方有利时,控诉方应继续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被告人的辩护有利时,被告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第395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张桂勇,1995) 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 。(李学宽,1995) 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用违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牟军,2000) “非法证据”起初仅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有关不得进行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规定所取得的证据(通常是物证),后来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非法证据的范围不仅限于非法取得的物证,还包括对非法取得的口供和其他陈述,即不仅包括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还包括违反宪法第五、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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