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第十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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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机关的职责要求: (1)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 (2)控诉一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定案要求,否则要求遵循“疑罪从无”原则。 (3)控诉方不得采用酷刑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等方法获得的被告人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不得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4)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却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侦查机关: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犯罪嫌疑人:(沉默) 这种做法是否正确?理由? 侦查机关: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如果你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必须对你加重处罚。 如何评价侦查机关的做法? 法院的职责要求 (1)最终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只能是审判机关 (2)对被告人的审判必须由合法的、独立的、无偏倚的法院进行 (3)法院只有经过公开公正的审判后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 不自证其罪权 来源于英国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被告人有不自证其罪权,这是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的规定 《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沉默权问题 有利于被告的举证责任, 使赵建铭被判无罪的几率 很高。 控方举证责任不是绝对的 对控诉方的举证责任不能作无限制的要求,只要控诉方完成了对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举证证明责任,其举证责任就已基本解除,因为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举证证明的完成也就意味着被告人有罪证明的完成。被告人此时事实上已被证明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后续的举证责任就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对控诉方有利时,控诉方应继续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被告人的辩护有利时,被告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刑讯逼供:不能承受之重 时间(年) 刑讯逼供案立案数(件) 人数(人) 1990 472 921 1991 407 828 1993 — 378 1995 412 843 1996 493 945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工作报告 问题 什么是非法证据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何在 什么样的证据应当被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有何例外 我国应当实行何种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张桂勇,1995) 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 。(李学宽,1995) 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用违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牟军,2000) “非法证据”起初仅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有关不得进行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规定所取得的证据(通常是物证),后来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非法证据的范围不仅限于非法取得的物证,还包括对非法取得的口供和其他陈述,即不仅包括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还包括违反宪法第五、第六修正案和其他成文法和案例法的情况下所取得的证据。(杨宇冠,200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这个规则于二十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来逐渐为其它国家和联合国机构采纳。 毒树之果原则 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若仅禁止直接使用,不禁止间接使用,等于邀诱执法人员以违反法律及侵害人权的方式取得证据。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 但法律没看到。——主审法官 对辛普森案件的几点认识 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 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度是完美无缺的,中国如此,美国也是如此。正义是需要追寻和求索的,因为我们无法达到一个完美的正义的现实,我们必须去追求。公正不是结果,而是一个过程。” 台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156条:被告之自白,非出于强暴、胁迫、利诱、诈欺、违法羁押或其它不正之方法,且与事实相符者,得为证据。  被告之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仍应调查其它必要之证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被告陈述其自白系出于不正之方法者,应先于其他事证而为调查。该自白如系经检察官提出者,法院应命检察官就自白之出于自由意志,指出证明方法。  被告未经自白,又无证据,不得仅因其拒绝陈述或保持缄默,而推断其罪行。 我国立法 《刑事诉讼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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