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违法行为处罚统一裁量参考标准(二).docVIP

 常见违法行为处罚统一裁量参考标准(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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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违法行为处罚统一裁量参考标准 (仅供内部参考) 一、 建 设 工 程 1、煤矿未依法取得“六证”不得从事生产(擅自生产的属非法煤矿);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 违反《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依据《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现场处理:(初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地方政府关闭,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煤炭、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的1-5倍罚款。 2、已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 违反《特别规定》第十三条。依据《特别规定》第五条。现场处理:(初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地方政府关闭,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煤炭、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的1-5倍罚款。 3、非法煤矿(私开、私采未履行任何手续)。 违反(1)《矿产资源法》第三条;(2)《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依据(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2)《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现场处理:(初检)(1)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拒不停止造成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2)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地方政府关闭,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及煤炭、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的1-5倍罚款。 4、独眼井。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条。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现场处理:(初检)责令关闭。(建议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5、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重大变更未再审批并组织实施的;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违反《特别规定》第八条。依据《特别规定》第十条。现场处理:(初检)责令停产整顿(内容、时间),并处罚款。行政罚款:处50-200万元;对煤矿负责人处3-15万元罚款。 6、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 违反《煤矿安全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依据(1)《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3)《特别规定》第十条。现场处理:(初检)(1)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2)责令停止施工。(3)责令停产整顿(时间、内容)、并处罚款。(复查)(2)拒不停止施工的,移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行政罚款:(1)处1-5万元罚款。(3)处50-200万元;对煤矿负责人处3-15万元罚款。 7、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现场处理:(初检)责令限期改正。(复检)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整顿或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罚款:处5万元以下罚款。 8、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未批准)擅自投入使用或组织生产的。 违反(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3)《特别规定》第八条。依据(1)《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3)《特别规定》第十条。现场处理:(初检)(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罚款;(2)责令停止生产可并处罚款;(3)责令停产整顿(内容、时间)并处罚款。行政处罚:(1)处1-5万元罚款;(2)处5-10万元罚款;(3)处50-200万元罚款。 9、煤矿建设工程安全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 违反(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依据(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或《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现场处理:(初检)(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责令停止生产。(复检)(2)移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行政罚款:(1)处10-50万元罚款;(2)处5-10万元罚款。 二、 安全管理(监察、培训、改制) 14、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年产超核定能力;月产超当月计划10%;一个采区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以上采面或5个(含)以上掘进面同时作业;主要采掘提升运输设备未按计划检修;煤矿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违反《特别规定》第八条。依据《特别规定》第十条。现场处理:(初检)责令停产整顿(内容、时间)并处罚款。行政罚款:处50-200万元对煤矿负责人处3-15万元罚款。 15、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费用。 违反(1)《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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