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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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08年11月7日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组定稿)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我校关于《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评奖对象及原则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非定向生、自费生、定向生和委培生。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与社会奖学金(指政府、国内外组织、个人为研究生设立的奖、助学金)按照排名顺序可以兼得,但同类同名称奖项不予互相加分。 第二条 申请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单科不低于70分; (四)科研态度严谨,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比较突出; (五)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班级、院(系)、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六)按规定已经缴纳学费、注册; (七)道德品质优良,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第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该年度研究生奖、助学金: (一)违反《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该学年内受到违纪处分或仍在留校察看期内者; (二)学习平均成绩未达80分以上,单科未达70分者; (三)二年级研究生未按时完成论文选题报告或中期考核者;三年级研究生未按时完成学位论文者; (四)该年度内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或无故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大会,点名不到,超过5次者;未请假无故旷课的,累积达5次(以上课老师考勤为依据),研究生运动会考勤3次; (五)本学年度请病假、事假超过31天者; (六)无故迟到注册、欠交学费或院研究生会费者; (七)申请延期毕业者、休学者; (八)该学年内有补考、重修现象者; (九)在详细评分权重项中,如有其中一项被扣为零分者; (十)其它严重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如《广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广西师范大学公寓管理规定》、《广西师范大学治安管理条例》等)者。 第四条 评奖级别和评分权重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分为甲、乙、丙三个档次,具体比例、名额、金额根据每年学校和学院具体情况按比例分配,总名额按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和社会学与社会保障硕士三个单元进行分割(名额分配比例计小数点后1位有效,小数点后第二位不予进位),均按此评定细则统一评比。若明额不够分配,则小数点后1位大的优先;若明额有剩余则小数点后第2位大的优先;若某单元分得名额按此评定细则评比后有剩余,应调至其他单元。 根据《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规定,评分标准按照百分比计算,其中思想道德(操行)占15%,学习成绩占30%,科研能力占40%,社会实践和文体、公益活动占15%。 第五条 思想道德具体操作办法及量化指标 (一)加分情况: (1)凡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政治理论学习等竞赛活动,获院级前三等奖者加6分;获校级前三等奖者加10分;获自治区前三等奖者加15分;获全国前三等奖者加20分。 (2)参加板报、手抄报、广播组稿等比赛获校级前三名者加6分,四至六名者加4分;积极宣传我校教学、科研、改革动态、校园文化生活和精神文明建设,所撰写的通讯、报道、报告文学等作品在市级、省级、国家级正式报刊上发表每篇分别加6分、10分、15分。 (3)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如认真执勤、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受院通报表彰者加5分;受学校通报表彰者加10分;受自治区表彰者加15分;受全国表彰者加20分。 (4)该学年内在校综合表现突出,被评为学院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加5分;被评为学校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加10分,被评为自治区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加15分,被评为国家级个人荣誉称号的加20分。 (5)在一学年内,担任团支部、党支部、研究生会干部,校级学生社团干部,工作认真负责者视其履职态度、效绩加5分。 (二)扣分情况: (1)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但又未达到通报批评者,每次酌情扣10分; (2)未经请假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大会(比如迎新比赛、研究生运动会、晚会、院或年级研究生大会以及其它按照学校、学院文件规定组织的活动等),每次扣5分; (3)上课未请假无故旷课、迟到、早退的未达5次者,每次扣5分(由任课老师点名为准)。 上述单项有获奖重复加分的,按最高分计,满分为100分;集体获奖,成员均加分。 第五条 学习成绩具体操作办法及量化指标 (一)学习成绩为评选年度的公共课成绩、专业课成绩。计算方法为:成绩平均分总=课程分数÷课程数。此平均分即为该生的课程成绩分。 (二)课程论文一年分两次交,即每学期期末放假离校前由学生自己交到任课老师处批改,然后由任课老师将该课程成绩录入研究生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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