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助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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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以及《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第一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助研究生课程)或教务处(助本科生课程)核定,主要工作内容是协助教师完成批改作业、批阅试卷、辅导答疑、上习题课、协助教授指导毕业论文和准备教学实验等教学任务。 第二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人事处核定,主要工作内容是协助学校各学学院、学部、系(部),各处、办,各直、附属单位工作人员完成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或服务、技术支持等工作任务。 第三条 助教岗位原则上博士生助硕士生或本科生课程,硕士生助本科生课程,不允许硕士生助硕士生课程。 第四条 需要聘用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学期末确定下一学年所要设置的助教、助管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期限和人员数量。填写《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设置申请表》。研究生助教岗位报研究生院或教务处核准。研究生助管岗位报人事处在编制限额内核准。所有岗位报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和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在核准的编制限额外需增加研究生助管岗位,须报人事处审核批准,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申报时间同上。 第六条 临时申请聘用(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研究生助管人员,由人事处审核批准,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安排助管人员,并将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二、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七条 每学期初,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分别依据教务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核定的助教、助管岗位发布招聘信息、接受报名。 第八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竞聘由各学学院(系)、学部组织考核小组面试考核,由主管教学或研究生的院长(部长、主任)召集,考核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招聘结果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或教务处审批后,报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和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招聘会,并与用人部门一起组成考核小组,对申请者进行面试考核,提出是否聘用意见。考核、招聘结果由人事处审批,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的考核与聘用应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符合三助岗位申报条件的全日制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系)、学部同意,符合岗位招聘条件,均可申请研究生助教、助管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每位研究生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受聘一个岗位,不能同时受聘多个岗位。 三、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必须参加人事处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未经培训者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工作,原则上由设岗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设岗部门应与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签订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工作协议,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担任助教、助管期间,工作时间最少不低于8小时/周,最多不超过12小时/周。 第十七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包括临时聘用的助管人员)于每月末填写《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工作履职考核表》,由用人部门审核签字后报人事处。考核合格者,经人事处审批,由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按月发放研究生助教、助管奖学金。考核不合格者,用人部门有权予以辞退。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再次申请助教、助管岗位的资格。 第十八条 每个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可以聘用1—4人,每位硕士研究生的助教、助管奖学金不高于250元/月。每位博士研究生的助教、助管奖学金不高于500元/月。临时聘用的研究生助管人员,助管奖学金不高于40元/天。助教岗位的硕士生原则上按每课时25元,博士生原则上按每课时50元的标准发放酬金。 第十九条 未经审批和备案的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不予发放助教、助管奖学金。 第二十条 人事处会同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于每学期末对设有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的部门进行用工情况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设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管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大工人内[2007]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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