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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本章内容安排 第一节 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概念及特点 第二节 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主要形式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定价、经营 管理及监管 第四节 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发展历史 第一节 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本节内容安排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三、意外伤害保险与其他保险的比较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费后,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保险项目有:死亡给付和残疾给付。 意外伤害险案例 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少保险金? 意外伤害险案例 分析: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即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只保意外伤害不保疾病,所以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10000元保险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身险的3000元。 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大多依据医院的相关证明或公安局的死亡鉴定。 中暑死亡算不算意外事故?投保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2009年5月27日,李军的母亲王兰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平安家庭综合保障计划(月缴型)”,李军为连带被保险人,有效期为1年。也就是说,如果李军死于意外伤害,这个家庭就能够得到5万元的保险金。 2009年8月25日下午,李军因中暑死亡。 中暑死亡算不算意外事故?投保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李军的哥哥李华认为,高温引发李军中暑,中暑导致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责任。可是,保险公司却称这不是意外事故,拒赔。 于是李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 中暑死亡算不算意外事故?投保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2010年年7月20日,赣州市章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暑不具有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特征要件,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伤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 。 承办法官称,高温只是诱发疾病原因之一,直接原因是患者自身的身体机能,所以说中暑不是外来的,而是内在因素引起。众所周知,不是所有的人在高温下均会发生中暑或中暑死亡这一后果,中暑是一种疾病,与各患者身体机能、身体素质有关,高温会不同程度引起各人自身中枢功能障碍、汗腺功能等身体机能的不同程度的变化,导致不同程度的发病。 猝死能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 2007年10月1日,周女士丈夫突然死亡,经警方鉴定确认为猝死,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标准支付了保险金23787.73元,家属对此不服,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 周女士称,其丈夫属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赔偿23020元。同时,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生前身体健康。? 猝死能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法医学词典》对猝死的名词解释为“外表似乎健康的人因内在的病变而发生急速的、意外的死亡”,而双方的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意外伤害”必须是外来的;猝死属于因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 猝死能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丈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其丈夫并非合同约定的“遭受意外伤害”而死亡;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事故保险金缺乏依据,故对周女士之诉不予支持。 猝死能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 2004年9月初,原告周女士的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金23020元。 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 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再认识 意外伤害保险 表5-2 意外险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的比较 表5-2 意外险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的比较(续) 人身伤害责任保险案例 某市政公司于1999 年5 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其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 10000 元。同年10 月2 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窑井盖子。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行人骑自行车经过此地时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致死。 公众责任保险案例 受害人家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方应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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