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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 法 学 专 题 二 第一讲 古今中外宪法词义 1、中国 古代:相当于法制、法纪,法律、法令,有时指最重要的最根本的法律准则。 近代翻译国外的“constitution ”,中国在19世纪80年代使用,但作为专门法律用语是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从此指的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了。 西方 宪法用语是“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al law”,拉丁文中是组织、结构和建立的意思。 古代: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把法律分为两类:宪法和普通法,宪法指关于国家机关组织和权限的法律。古罗马指的是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律。 近代: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 古今中外宪法词义的发展 古代一般指国家的制度、典章、组织和结构;近代意义的宪法必须规定国家的根本组织、权力的划分、权利的保障。 宪法的形式特征 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是其他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活动准则。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情况 程序上: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复杂。 结合中国的实践思考: 我国宪法是否具有这三个方面的特征? 宪法的实质特征 保障公民权利 列宁: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规范国家(政府)权力的运作 宪法就是限权之法 从四次修宪理解宪法实质 1988修宪: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合法存在。 1993修宪:市场经济体制确立。 1999修宪: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修宪: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宪法的形式分类 宪 法 修 改 以我国宪法的修改为例 1、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宪。 我国新中国以来的四部宪法中,后三部宪法是对前一部的修改。 (2)部分修宪。 它是指在不改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以特定程序将通过的修改内容按照前后顺序以条文形式附于原文之后,作为宪法的当然组成部分。修正的具体内容有三种情况:变更、增补和废止。我国1982年宪法的修改包括了变更和增补。 (3)无形修改 指原宪法条文不变,而实际内容已经作了扩充或其他变更。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立法权中没有军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实践中早就这样操作,就属于这种情况。 2、我国修宪的程序和主体 (1)提出修宪议案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第64条。 (2)审议和通过的主体:全国人大。就是说全国人大是修宪机关。第62(1);第64条: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3)公布。宪法未规定。实践中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3、修宪的限制 通常对宪法修改作出限制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修改内容的限制 (2)对修改时间的限制 我国现行宪法未对修宪的内容、修改幅度、时间间隔等进行限制。 如何评价我国的修宪情况? * * * * *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实质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运行 目录: 教材所下的定义: 宪法是以民主政治为本质属性,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教学观点: 宪法定义=调整对象+宪法内容+法律效力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想一想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written and unwritten constitution)。以是否具有成文宪法典为依据。 最早成文宪法:美国1787年宪法。 不成文宪法典型国家:英国。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以制定、修改宪法程序的难易、繁简程度为依据。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 以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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