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育规章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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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示制度、评议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改变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质量,创建计生协调发展先进镇,人口和计生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和评议制度,不断增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管理的透明度,提高人民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认真接受群众的监督。 一、公示制度 (一)公示内容: 1、乡级:生育政策,计生办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理程序和期限,《一孩生育服务卡》、《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程序以及生殖保健服务项目,免费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和依据、生育指标、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及程序、“八不准”、奖励扶助等优惠政策、举报奖励、乡领导的生育等情况。 2、村级:生育政策,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对象,生育指标,村、组计生干部计划生育情况,违法生育(收养)处理,奖励扶助等。 (二)、公示要求: 1、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原则。 2、计生宣传栏,及时将应公示的内容清楚地张榜公布,同时还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等有效形式予以公开。 3、生育政策,办理程序等常年性工作可以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每季度一次,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重要工作随时公开。 4、把计划生育政策和行政执法、政务公开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二、评议制度 (一)评议内容:评议人口和计划生育完成情况,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合法性,行政执法程序,办事纪律,时限执行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政务公开,违法生育(收养)的处理,照顾生育,人口和计生办工作职责,服务态度,收费依据和标准等。 (二)聘请人口和计生行风评议员,印制行风建议征求意见表。 (三)组织评议员开展调查,走访,召开座谈会,征集建议及意见反馈给人口计生部门,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四)评议时间:每年度必须举行一次集中评议活动。 (五)评议结果的处理: 通过评议,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1、对评议出的问题,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分析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通报群众,报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 2、评议中发现违法违纪的事情,立即报告执法执纪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评议员提出的评议意见,不得打击报复,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依法从重处理。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审查、复议,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的;   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虚报、瞒报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10、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11、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政策法规机构承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5、对上级纠正其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行政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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