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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开发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管理局有关规定,结合石油开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与中心签订聘用合同的员工(含劳务输入员工)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实行两级管理制: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小组。
第四条 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中心有关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小组职责:具体宣传、落实上级及中心各项规定。根据职能分工,中心思想政治工作部具体负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五条 初婚员工在办理《结婚证》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卡)、《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计生部门备案,同时办理休婚假手续。
第六条 再婚员工在办理《结婚证》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卡)、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证》、丧偶证明)、《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计生部门备案,同时办理休婚假手续。
第三章 晚婚晚育
第七条 鼓励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
第八条 鼓励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60天产假,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效益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发放。
第九条 其中一方达不到晚婚规定年龄的双方均不享受增加婚假待遇。
第四章 新生儿出生登记
第十条 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须持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中心计生部门直接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在未按有关规定处理之前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独生子女证办理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四)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五)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第六章 独生子女奖励
第十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享受以下奖励与待遇:
(一)油田双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制员工、大集体员工、内聘员工)的独生子女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放50%。
(二)按照有关规定享有独生子女托幼管理费。
第十四条 单职工的独生子女奖励费由员工所在单位发放50%。
第十五条 双职工、单职工因故伤亡,其独生子女奖励费仍由原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发放。
第十六条 已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终生不再生育的家庭,享受独生子女各项待遇。
第十七条 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二胎生育证》下达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待遇,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十八条 企业员工在务工期间独生子女奖励费由用工单位发放。
第十九条 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开除公职)员工独生子女奖励费自解除合同当月起单位停止发放。
第七章 协解、内退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条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育龄员工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由
原单位负责,享受与原单位员工同等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内部退养育龄员工由其原单位负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享受与原单位员工同等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第八章 育龄妇女生育、节育费用报销
第二十二条 有医疗保险帐户的女员工,生育费按社保中心规定报销。生育费报销由员工个人持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出院诊断证明到中心计生部门备案,由中心统一到社保所报销。
第二十三条 节育费报销按(胜油保发〔2004〕25号《关于调整产前检查项目及报销标准的通知》)执行,由三级计生干事负责收取相关材料及证明,由中心统一到社保所报销。
第二十四条 未生育女员工做引、流产手术按局保险中心规定进入医疗帐户。不论什么情况,做引、流产手术必须持中心计生部门开据的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辞职人员、开除公职人员、与中心员工离婚的育龄家属相关费用中心一律不承担。
第九章 待业子女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待业子女的计划生育管理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未婚待业子女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其父母所在单位负责(双职工由母亲单位管理,单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管理),负责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服务。
(二) 领取结婚证后,如夫妻双方均为待业子女的,计划生育管理仍由原父母所在地负责。一方为待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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