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答题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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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票据法1.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真正签章的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2.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字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3.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4.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6.根据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被背书行为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7.根据规定,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背书行为无效,被背书人不能因此取得票据权利。8.尽管某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向另一公司背书转让时,另一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9.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当持票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如果该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相关人的申报。 根据规定,善意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10.根据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仍可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11.根据规定,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券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与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是由对抗持票人。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是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抗辩是由而取得票据权利的除外。12.根据规定,因欺诈、胁迫、偷盗、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的权利。13.根据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如果是善意的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形式没错而实质错误),发生付款的效力。第8章 破产法去年没考,今年很可能出大题的知识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性质。针对出卖人破产的情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管理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的,管理人有权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管理人决定解除和合同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有权依法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买受人不得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为由进行抗辩。买受人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之后:在合同中依法履行义务者,其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买受人在合同履行中违反约定义务的,其上述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针对买受人破产的情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有权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出卖人因上述情况未能依法取回标的物,有权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旅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额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买受人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但应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以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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