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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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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的职责,及业主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条 本规约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使用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写字楼 ; 建筑面积 约万平方米 。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电视等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相关社会企事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其他设施设备归属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但建设单位行使所有权时,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须详细填写各类表单上的各项内容,向物业服务中心提供至少2个通讯号码,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及时联系上业主/使用人。如通讯号码发生变更,业主/物业使用人须及时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中心。 第九条 电梯使用注意事项: 1、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或带腐蚀性的危险品乘用电梯。 2、当电梯满员,不得强行进入电梯,以免发生意外。 3、在电梯开关门时,不要试图用身体或物品阻止电梯关门。正确的方法是在轿内按住开门按钮或在层站上按住与电梯运行方向一致的召唤按钮。 4、乘坐电梯时不得挤在门口,以免衣服和携带物品被夹住或卡住。 5、老人、儿童、行动不便者等应由其他人员陪同乘坐电梯。 6、不得乘坐明确表明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7、遇到火灾、地震或其他灾害时,请不要使用电梯。 、被困在轿厢内,需注意: (1)不要惊慌,保持冷静,轿厢内部不是封闭空间,没有窒息危险。 (2) 使用报警装置或其他通讯工具与物业服务中心或维保单位取得联系,等待专业人员救援。 (3)千万不要强行打开电梯门,以防高空坠落。 第十条 禁止破坏或划花写字楼任何公共部位,如外墙、外墙玻璃及柱子等,若损坏须承担修复等费用。 第十一条 严禁在玻璃上钻孔或在玻璃内外面粘贴任何类型的设施、物体或广告,一切装置不得触及到外墙、外墙玻璃的结构组件;同时,应正确使用并特别保护对外门窗。当人员全部离开时,应及时关好并锁闭对外门窗。 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在写字楼的楼面任何部分上安装(摆放)超过楼面荷载的家具、设备及机械装置等物品。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须合理使用与其毗邻的公共露台。不得在公共露台上擅自作任何装修和破坏。不得在公共露台上擅自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支架、檐棚、广告牌、 招牌、伞具等其他未经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的物品。 第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须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露台。如阻止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露台,则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十五条 为使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访客进入大厦或楼层后,能立即找到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司所处的位置,物业服务中心在首层入口大厅安排了悬挂公司指引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搬入使用前7天与物业服务中心联系,物业服务中心将统一为业主制作。 第十六条 所有安装于公共区域的公司名牌、指示牌,皆由物业服务中心统筹安装,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自行安装。 第十七条 本大厦内每户水、电表归属于政府相应的管理部门管理。非经政府相关部门的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拆卸、改装、移动。若违反此项规定而引发事故及造成经济赔偿的,须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应安全规范用电。如遇空气开关跳闸,应及时报修,不可自行合闸。每单元内用电设备的总容量不得超出额定容量。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中心将认真地记录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及建议,并及时妥善处理。处理完毕,安排一次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回访,再次倾听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保修期满后,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使用人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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