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学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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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学习与研讨 目录Contents\PART 01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PART 02新政的核心内容PART 03案例学习PART 04总结01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1+N”系列配套文件中的“N”之一,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的发布也成为一个重要信号,即国资改革在低调推进数月后,即将再迎政策密集期。《办法》的发布,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推进与执行,便于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及管理机构各方明晰国有资产交易的行为准则及监管要求,使在深化改革中,国资交易依法合规,阳光透明,确保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02新政的核心内容★扩展了国有资产交易的范围从原先单一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扩展到包含三大类交易行为股权/产权转让转让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等政府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标的: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企业增资标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交易行为: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政府增加资本金除外)重大资产转让标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交易行为:一定金额以上的重大资产转让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明确了纳入监管的国有企业的具体范畴(一)国有独资/全资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国有控股企业: (一)中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 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国有控股子企业: (一)、(二)中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 子企业(四)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且通过股东协议、公 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什么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什么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产交所产权转让:主要明确了审批决策主体的权限,修改了信息披露、条件设置、资格确认、期间损益及价格结算等问题具体内容决策主体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子企业产权转让,由国家出资企业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履行审批程序;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协商一致后的一家股东履行批准程序。定价机制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首次挂牌无人举牌的,新底价若低于评估结果90%,应经原审批机构书面同意首次披露后12个月内仍流拍的,须重新审计、评估并重新走程序原先政策要求是“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信息披露转让方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正式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预披露,预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披露内容方面,与原来基本一致,但可不披露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股权/产权转让——产交所公开转让具体内容资格条件设置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资格设置条件,确需设置的,应经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与原先相关文件等“可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 等提出必要条件”有明显区别资格确认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 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第21条)期间损益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第 23条)结果公示产权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 29条)价款结算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应提供产权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第27条);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例外情况下采用分期付款的,首付不得低于30%,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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