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法习题集第一章民法概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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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习题集 撰稿人:吴奇龙 第一章:民法概述 1. 甲(15岁)在乙经营的车行购买了一辆价值50万元的跑车,乙向甲交付了汽车,但甲一直未支付价款。后甲、乙因购车款发生争执,甲动手将乙打伤。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有哪些? A.甲的父母对该汽车买卖合同的追认是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B.针对乙的付款请求,若甲主张自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付款义务,甲的主张属于行使抗辩权的行为 C.甲对其父母对该汽车买卖合同的追认享有期待权 D.乙请求甲对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行使人身权的行为 参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形成权,指依照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直接引起权利变动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甲、乙的汽车买卖合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甲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自始有效。甲的父母享有的追认权属于形成权。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所谓抗辩权,指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暂时或者永久阻碍请求权行使的权利。须注意:凡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没有成立,或者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已经消灭的主张属于否认权(狭义的抗辩),不是抗辩权。B选项中,甲主张自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己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前,乙对自己不享有有效的债权请求权,属于行使狭义抗辩的行为,不属于行使抗辩权的行为。故B选项错误;当选。期待权,指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公认的期待权有两种:(a)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b)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C选项中甲期待其父母追认的指望并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权利的属性,不是期待权,故C选项错误;当选。人身权,指直接支配一定的人格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D选项中,乙在人身遭受损害后,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属于财产权、请求权。不是人身权、支配权。故D选项错误;当选。答案解析:A选项中。甲给乙造成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乙既不能向甲主张违约,也不能向甲主张侵权。故A选项当选。B选项中,甲因不法原因而给付,虽构成不当得利,但排除甲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故B选项当选。C选项中,甲、乙签订了预约,合同已经成立。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甲、乙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故D选项当选。答案解析:甲导致交通肇事的行为虽为丙损害乙的必要条件,但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受到损害之间不具有相当性,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的损失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甲、乙之间不成立侵权之债。乙遭受的损害应当由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A选项错误。甲、乙关于乙搭乘便车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不属于合同关系,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不构成违约;同时,甲的行为也不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甲、乙之间也不成立侵权之债,B选项错误。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条件成就前合同虽未生效,但合同已经成立,乙享有的期待权已受法律保护,甲、乙之间成立了民事法律关系,C选项正确。甲、乙的约定属于婚约,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D选项错误。答案解析:本题考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只需要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得法律关系得丧变更的权利。追认权的行使令越权代理行为有效;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令受遗赠人能够获得遗赠物;解除权的行使令租赁关系解除。ACD当选。催告权的行使仅仅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通知,不足以导致法律关系得丧变更,更接近于请求权。B不选。答案解析:见《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该条款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是要求不再排放污水进去鱼塘,所以选A。排除妨害,把已经污染的水进行处理,比如更换鱼塘的水,保证水质适合养鱼,所以B选。赔偿损失,这个就比较好理解了,死的鱼总要赔偿的吧,所以选C。而D选项,已经造成部分鱼死亡,所谓“鱼死不能复生”,怎么能恢复原状呢?所以D不能选择,参考答案为ABC。答案解析:本题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和现象。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事件。公民A死亡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但死亡将引起遗产继承等法律关系,故为事件。企业合并是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故为行为。因暴雨而使B家池塘的鱼进入C家的池塘,对C家构成不当得利,为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事件。请朋友吃饭则不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不为法律事实。故本题选项为ABC。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二、三章的规定,公民、个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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