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法讲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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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缩略语: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担保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继承法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著作权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商标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脉络】在掌握这部分内容时,应当着重其中理论性的部分,它是整个民法中的最基础的内容,有助于建立整个民法的体系性,也有助于对民法相关内容的理解和深入。重点掌握根据权利的作用所作的分类,合同关系中的义务群。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发端于罗马法,特别是起源于罗马私法。罗马人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即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前者以权力为核心,主要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主要体现政治、公共秩序及国家利益。私法以权利为核心,主要以平等和自治为基本理念,称为“市民法”,即现在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民法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依据。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种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等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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