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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价值取向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强化。财产继承领域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继承法的修改也被提上日程。同时,继承法上的相关问题,如特留份制度、遗产范围的确定、公证遗嘱的效力、夫妻共同遗嘱等成为学者热议的对象。关于继承法是否应该规定夫妻共同遗嘱制度,学者观点不一,各国立法对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本文在对国外夫妻共同遗嘱制度进行分析和总结的基础上,归纳共同遗嘱制度的优势与不足,提出我国关于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共同遗嘱;必要性;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0-0156-02
引言
我国现行继承法从1985年开始实施以来,至今已有30余年。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继承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继承法的修改也被逐渐提上日程。夫妻共同遗嘱问题成为学者广泛关注的对象,我国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研究起步较晚,体系还不完善,实践应用中问题不断。本文从夫妻共同遗嘱的概念和特征入手,深入分析夫妻共同遗嘱制度设立的价值及其必要性,对夫妻共同遗嘱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最后,根据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国情特点,对构建我国夫妻共同遗嘱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夫妻共同遗嘱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对共同遗嘱概念和特征的界定,是研究夫妻共同遗嘱的基础,也是区分夫妻共同遗嘱与一般遗嘱的关键所在。
(一)夫妻共同遗嘱的概念
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同一份遗嘱。根据共同遗嘱订立的主体不同,将共同遗嘱做了广义和狭义上的区分。广义的共同遗嘱主体较多,亲属之间(兄弟姐妹、父母子女、夫妻)均可订立。而狭义的共同遗嘱将主体限定在夫妻之间,对其他主体订立的共同遗嘱不予认可。
随着“四二一”家庭结构的形成,家庭结构越来越小型化。而且,家庭成员之间财产共有的状态,不长期保持,缺少共同遗嘱订立的物质基础。因此,家庭成员之间订立共同遗嘱的现象并不普遍。相反,我国实行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制,这一制度为夫妻共同遗嘱的订立提供了物质保障。夫妻共同遗嘱在实践应用和制度设计上都更具有优越性。综上所述,本文将从狭义方面,论述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特征
夫妻共同遗嘱与一般遗嘱相对应,在主体、客体、生效时间等方面都与一般遗嘱不同。同时,夫妻共同遗嘱是一种特殊的遗嘱形式,其成立及生效的要件必须符合遗嘱的一般规定。夫妻共同遗嘱具有以下几方面法律特征。
第一,主体的复杂性。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二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对共同财产做出的死因处分。共同遗嘱人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同时必须是具有遗嘱能力的配偶双方亲自为之。
第二,遗嘱内容的关联性。夫妻共同遗嘱必须载于同一文书中,且遗嘱内容相互关联。因此。即使数份内容独立的遗嘱记载于同一文书中,也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共同遗嘱。夫妻共同遗嘱在内容上必须相互牵连,在成立、生效与变更上也要具有关联性和制约性。
第三,变更与撤回的非自由性。夫妻共同遗嘱的成立、变更与撤回要受到共同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约束。有学者认为这一特性违背了遗嘱自由原则,因而主张不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我们应该从共同遗嘱的本质入手,着眼于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全面看待共同遗嘱问题。自由是一种不受阻碍的状态,但自由不是放任或者任性。当前我国关于遗嘱自由的规定过于宽泛,应该予以必要的限制。共同遗嘱在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限制的同时,充分尊重了立遗嘱人的遗嘱意愿,使夫妻共同财产得以处分,配偶权益得以保障。
第四,生效时间的特殊性。一般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时遗嘱发生效力,共同遗嘱则比较特殊,根据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不同,生效时间也有所不同。首先,相互的共同遗嘱类型,这种共同遗嘱的类型在遗嘱人一方去世后,涉及去世一方共同遗嘱发生效力。其次,相关的共同遗嘱类型,只有当共同遗嘱人全部去世后遗嘱才发生效力,当一方去世后,共同遗嘱的变更与撤回受到限制。再次,为第三人设立的遗嘱类型。第一部分为夫妻之间相互继承,在夫妻一方去世后,生存配偶继承其遗产;第二部分为后去世一方去世后,第三人作为后去世一方的继承人,继承其全部遗产。
二、设立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必要性
构建夫妻共同遗嘱制度,必须了解夫妻共同遗嘱的物质基础,知晓民众传统的继承习惯,分析夫妻共同遗嘱的社会基础。
(一)夫妻共同遗嘱的物质基础
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遗嘱订立的物质基础,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其成立的制度保障。虽然《婚姻法》第19条也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但实践中并不常见。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详细规定,配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共同财产的范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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