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产证上房龄少报9年难办贷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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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产证上房龄少报9年难办贷款   市民丁女士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该房屋属于房改房,二手房产证上没有记载房龄,她直到付了首付拿到卖家的二手房产证查询时,才知房子一下子“长”了“9岁”,因年限问题影响到她贷款。丁女士致电本报提醒其他买房的市民留意这种“不透明现象”,并希望房管部门能尽早为“后知后觉”的买房者提供查询渠道。   卖方:自称房子“芳龄21”   今年5月初,丁女士找到一家中介公司,想购买位于鼓楼区的二手房,中介提供了位于鼓楼区北四卫头一处二手房的房源,建筑年代大约是1990年左右,并让丁女士自己上网看卖家发布的售房信息。丁女士随即上了南京房产365网,卖家4月17日公布在网上的“房源基本信息”中这样介绍:房子是精装修的,位于6楼中的3楼,房屋的建筑面积是59.11平方米,二房一厅一卫一厨一阳台,房屋的建成年代为1988年,开价66万元,平均每平方米11165.62元。   由于区位和房型符合自己的需求,而且房屋的总价和目前市场价基本符合,丁女士经咨询得知可办理18年的住房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每月偿还本息约为2800余元,自己家庭的收入能够承受。5月15日上午,中介带丁女士到卖家现场看房。由于房屋是精装修,内部看上去自然不错,而其外观因经过出新也不显旧,因此她也就相信了该房的建筑年代。当天下午,她交了1万元定金。并与中介签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第二天也就是16日,在中介介绍下与卖主签订了一份《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61万元,并付了20万元的“首付”。   买方:一查此房已有“30岁”   随后,丁女士向银行申请二手房贷款,但银行查询后告诉丁女士,该房屋的实际建筑年代是1979年,根据二手房最低贷款标准是“房龄+可贷的公积金年限最长不超过40年”来计算,只能贷款10年,这样一来,每月需还贷5000多元,显然无力承受。为了确认,丁女士又委托律师到房产部门查询,在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督处出具的查询报告上,在“房屋年代”一栏内,明明白白地写着“1979”。除了贷款问题外,房龄相差近10年的房子,房价也是要大打折扣的。丁女士再找中介,对方说房龄是卖房者提供的,他们也不是很清楚。而对于丁女士提出的退房要求,卖家则不予理睬。   难题:查明真相为时已晚   丁女士向本报反映时说,一般情况下,买房人主要是通过看二手房产证上的房龄了解房屋年限的,但是,房改房的房产证上都没有房龄,让买房人自己通过观察了解房龄是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如自己虽然亲自上门去看,但房屋的里面是装修过的,外面又是出新过的,无法判断其具体年代。   买家如果想要查询,需由陪同的卖家带上产权证、土地证一同到房产中心档案馆才行。但因涉及查询费,交通费,一般卖家不愿配合,尤其是在未拿到定金前更不可能。而当双方签过买卖合同后,由买家凭合同及土地证上的房产丘号到档案馆查询时,也只是口头告知,不出示文本证明。而卖家基本都是收到定金甚至首付款后才愿签买卖合同。买家如以办贷名义由银行途径查询,一般也是在签过合同进入办贷阶段。也就是说,如果卖家不主动配合,那么买家只有在完成了交易手续后才能到房产局查询,但这时即使知道真相也为时已晚。   规定:卖家有告知义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存量房管理科邓宝兰科长就此表示,当初建房改房的土地一般是划拨性质的,不像现在的商品房土地有明确的70年使用年限,因此房改房的产权证上没有房龄,这种情况在全国都很普遍。但卖家应该将房屋年限等相关情况如实告诉买家,买家也可以要求卖家陪自己一同去查询,除了产权证外,凭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也可查询。此外,中介有责任查清房龄等房屋的相关情况,提供给买家参考。卖家如果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欺骗买家,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介如果知道并与卖家串通,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利军认为,二手房房龄的长短决定着房产的价值和能继续使用的时间。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家在未完成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确实处于“查询不能”的状态,因此,卖家具有告知买家房龄等房屋具体情况的义务,如果没有如实告知,则违背了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买家可以要求退房,卖家应承担造成买卖合同不能成立的责任,如果卖方的行为涉嫌欺诈还应双倍返还定金,买家还有权诉诸法律要求卖家赔偿已产生的税费和中介费等损失,并也可将中介列为共同被告。   据南京一些房产中介公司统计,目前南京二手房源中房改房约占3成。对于卖家“不能查询”的问题,现阶段可委托律师代为查询或全程陪购,房管部门也应考虑到实际情况,为履行了一定购房程序的市民尽早提供一个查询的“通道”,以免更多的买房者遭遇类似丁女士这样的窘境。 篇二: 部门及员工绩效考评制度 部门及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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