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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电子商务环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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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人才视角 可采取的人才策略 多渠道招聘人才 加强内部人员培训,提高电子商务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章 电子商务环境 习题与思考题 1、简述电子政务对电子商务的促进作用。 2、什么是健全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我国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还有那些不足? 3、简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与国外立法有哪些异同? 4、简述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策略。 3 电子证据 1.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 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 特点 无形性(存储于磁性介质) 多样性(文字、图形、数据库、程序等) 高科技性(阅读需要相关设备支持) 易破坏性(篡改、伪造、删除) 3 电子证据 2.电子证据的认定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有着具体的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列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1)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 ;(2)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 显然,该法律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3 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的认定 我国至今为止没有独立的证据法,对证据的认定散见于各大法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证)。 3 电子证据 2.电子证据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其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可见,相关法律在较大程度上承认了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但对电子证据的归类没有明确的说法。 3 电子证据 3.电子证据的类别定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电子证据类别上定位的模糊,直接后果是法官审查和判断证据上认证规则的不统一。因为不同种类的证据在取证程序和认证标准上是不同。 3 电子证据 3.电子证据的类别定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书证有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但当事人往往有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在当事人理由正当的情况下,应当准许当事人提供复印件,而不能以当事人无法提交书证原件而认定所举证据不足,甚至以此判决该当事人败诉。 《民事诉讼法》确实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7.1.3 电子证据 4.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 打印 拷贝 拍照、摄像 制作司法文书 查封、扣押 公证 【案例】电子邮件的认定 2003年7月19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电子商务服务合同1 份,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安装其拥有自主版权的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系统软件1套,在安装后1年之内最少为甲公司提供5个有效国际商务渠道。2004年10月,甲公司以乙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海外客户对甲公司产品询盘的4份电子邮件(打印文件),以此证明乙公司为甲公司建立的交易平台已取得业务进展,至于最终没有能够成交,是由于甲公司提供给外商的样品不符合要求。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电子邮件的资料为只读文件,除网络服务提供商外,一般外人很难更改,遂认定了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 甲公司不服判决并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只是打印件,对乙公司将该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上提取的过程是否客观和真实无法确认,而乙公司又拒绝当庭用储存该电子邮件的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现场演示,故否认了4份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案例】北大方正状告北京高术天力 2001年,北大方正发现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北大方正许可,擅自制售北大方正的RIP、方正文合、方正字库等软件。自2001年6月起,北大方正委派下属公司职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会同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到高术公司进行公证取证。北大方正职员以个人名义多次和高术公司员工联系商谈购买照排机及安装方正RIP等软件相关事宜,并与高术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分两次向其支付货款共394250元(占货款总额的95%),高术公司为上述款项出具了收据。2001年8月23日,北大方正将有盗版行为的高术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300余万元。 2001年12月21日,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采用的“陷阱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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