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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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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检疫 检疫程序:报检、检疫(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检疫处理和签证放行等。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依法办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出境报检手续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或者协议。 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输出动物,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 输出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在仓库或者货场实施检疫;根据需要,也可以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实施检疫。 产地检疫合格货物口岸查验规定: (一)动物应当经出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临床检疫或者复检; (二)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从启运地随原运输工具出境的,由出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放行;改换运输工具出境的,换证放行; (三)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到达出境口岸后拼装的,因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而有不同检疫要求的,或者超过规定的检疫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报检。 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依据: (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规定; (二)双边检疫协定; (三)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 过境检疫 检疫程序:报检、入境口岸现场检疫、(过境期间检疫监督)、离境前验放等。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运,下同)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运输动物过境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邮件作退回处理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邮件及发递单上批注退回原因;邮件作销毁处理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通知单,通知寄件人。 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后放行; 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境的,还必须持有疫苗接种证书。没有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限期退回或者没收销毁处理。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出境;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进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海关应当将申报或者查获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时交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未经检疫的,不得携带进境。 携带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当场放行;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截留凭证。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持截留凭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禁止携带、邮寄“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所列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若携带、邮寄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熏蒸、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机场、港口、车站、仓库、加工厂、农场等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实施动植物疫情监测,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移动或者损坏动植物疫情监测器具。  检疫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进出境动物和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要隔离饲养、隔离种植的,在隔离期间,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监督。 动植物检疫的发展趋势 1、两种检疫制度: 全面性检疫 针对性检疫 2、制度化、规范化与标准化 3、国际化与国内协作大势所趋 谢谢大家! L/O/G/O 动植物检疫 动植物检疫的法律依据 法律 法 规 部门规章 协定、协议、规范性文件 现行动植物检疫法规 专门法规: 1996年12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共10章68条。 《动植物检疫法》的立法目的: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禁止进境物: 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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