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账户资金损失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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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支付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提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法人机构所设立的网络支付平台上(以下简称“网络支付平台”)开设非金融机构支付账户(以下简称“支付账户”)的账户所有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网络支付平台的支付账户内的资产或权益,包括且不限于存款、基金、股票、债券等。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所指的保险人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网络支付平台开设的支付账户内的资金发生下列情形的损失,则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支付账户密码、安全工具(包括U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被不法分子盗取,造成被保险人支付账户资金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被盗转、盗用损失; (二)不法分子盗取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或安全工具(包括U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数字证书等)等方式,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网络支付平台注册、开通支付账户,造成被保险人支付账户资金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被盗转、盗用损失。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主动将资产转入他人账户或主动向他人提供或泄露支付账户密码、安全工具(包括U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金融机构在网络支付平台开设的支付账户的任何损失,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资质的法人; (二)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代理人、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所造成的损失;(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任何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八)网络支付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已经依据服务承诺向被保险人履行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认,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费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保险费。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投保人逾期支付保费超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期限,保险人不承担逾期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通知被保险人,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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