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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改革承保操作实务要点培训 2015年8月目录第一节 说明和告知第二节 投保单填写与录入第三节 示范条款保险费计算第四节 缴费承保及单证第五节 合同的解除与变更3第一节 说明和告知1.1 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1.2 保险人应提醒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41.1 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51.2.1提醒投保人确认已获告知并同意投保 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并请投保人在《免责事项说明书》的“投保人声明页”的方格内,手书免责事项说明书列明的文字“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并签名(或盖章),随后保险公司需收回“投保人声明”页,与其他投保资料一并存档。101.2.2 提醒投保人提供告知资料新保及转保保险公司需提示投保人提供身份证明及行驶证复印件。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可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代替。 续保如之前提供的人员及车辆证件均在有效期且信息未调整,投保人可不需再次提供相关资料。 61.2.3 提醒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换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费。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进行过改装、变更过车辆用途、保险机动车转让或其他情形,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7第二节 投保单填写与录入2.1 投保信息填写规范要求2.2 投保信息录入规范要求112.1 投保信息填写规范要求新保及转保业务续保业务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号牌号码、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发动机号、识别代码(车架号)、厂牌型号、排量、功率、登记日期、核定载客人数或核定载质量,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若车辆信息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均未发生变更,投保单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即可;若信息发生变化的,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和变更后的相关信息。122.2 投保信息录入规范要求(1/4) 保险人应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信息准确、完整地在系统中,录入投保单各项信息,或由投保人按规范要求自助录入。人员信息如实填写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个人业务由此进入132.2 投保信息录入规范要求(2/4)车辆信息及保险期间根据车辆行驶证记载的各项信息准确地填写投保车辆情况,录入时应完整地在系统中准确录入。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严禁倒签。142.2投保信息录入规范要求(3/4)险种信息保险人严格按照投保人勾选的险种录入险种信息,包括保额、责任限额、是否承保不计免赔率等内容152.2投保信息录入规范要求(4/4)特别约定特别约定特别约定是对保单中未详尽事项的明确和补充,保险人在增加特别约定时应遵守依法合规的原则,约定内容不能与条款相悖,不能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不能赠送附加险。 16第三节 示范条款保险费计算3.1 示范条款商业车险保费计算附: 车损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计算183.1 示范条款商业车险保费计算保险人须按照保监会审批的商业车险险费率方案计算并收取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 =行业一致中保协定期制定并颁布,通过平台统一查询使用。不同出险对应NCD基准纯保费:行业一致由中保协统一制定、颁布并定期更新。附加费用率:由各保险公司自行申报,经保监会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备使用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备使用平台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已对接:可以使用该系数进行费率浮动,平台带出,据实使用,保险公司不得调整;未对接:平台带出1.0,保险公司不得调整。 系数值连续3年0次0.6 连续2年0次0.7 上年0次0.85 新车1.0 1次1.0 2次1.25 3次1.5 4次1.75 5次+2.0 平台有不浮动原因1.0 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调整系数适用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单程提车保险,不适用于摩托车和拖拉机商业保险。 19第四节 缴费承保及单证4.1 单证的构成、出具及留存4.2 单证管理要求21保险凭证投保单保险单单证构成4.1.1 单证的构成、出具及留存(1/5) 免责事项说明书 非监制单证 附条款 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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