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第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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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 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 2.1.1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 (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 ,MFN ) 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2.1.1 最惠国待遇 自动性 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 同一性 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的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相互性 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普遍性 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2.1.1 最惠国待遇 货物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在货物贸易方面,世贸组织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他协议在有关条款中规定了成员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要求在世贸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能搞歧视,大小成员要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相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并且是永久的。 2.1.1 最惠国待遇 ?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出口关税。 第二,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 第三,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费、质量检验费等。 第四,对进出口的国际支付与转账所收取的费用。如由政府对进出口国际支付收取的一些税或费用。 第五,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时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评估时评估的标准、程序、方法均应在所有成员间一律平等。 第六,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法规及手续。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间内规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 第七,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如销售税、由地方当局征收的有关费用等。 第八,任何影响产品在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如对进口产品的品质证书的要求,对进口品移动或运输或储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对产品的特殊包装及使用的限制等。 2.1.1 最惠国待遇 服务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世贸组织在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方面,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 ?(鉴于服务贸易发展的水平参差不齐,《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少数成员在2005年以前,存在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措施,但要将这些措施列入一个例外清单。这些措施是暂时性的,在2005年之后要取消。在那之后,最惠国待遇原则上应是无条件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员间实施。) 2.1.1 最惠国待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将最惠国待遇规定为其成员必须普遍遵守的一般义务和基本原则。其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全体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国民。也就是说,世贸组织要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成员的国民应当享受同等的待遇,而不能对某一成员的国民实行歧视。 2.1.1 最惠国待遇 适用 1、货物贸易领域——GATT1994第1条 2、服务贸易领域——GATS第2条 3、知识产权保护领域——TRIPs第4条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TRIMs 2.1.1 最惠国待遇 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GATT1994第1条第1款规定,一成员对于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 适用对象:产品,不包括产品生产者 适用范围 关税和相关费用 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等方面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 征收税、费的方法 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 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 任何影响产品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和要求等 2.1.1 最惠国待遇 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GATS第2条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措施,任何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相同待遇和相同交接方式给予其他成员方相同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 适用对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适用范围:提供服务的四种形态(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所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并且,不管一成员方是否就某个具体的服务部门作出了承诺,最惠国待遇原则仍适用于该部门。 2.1.1 最惠国待遇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TRIPs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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