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15年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ppt

中国入世15年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ppt

  1. 1、本文档共2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探究 ——基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ⅱ)规定 * CONTENTS 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应对方法 挑战 机遇. 2 3 4 中国入世背景以及 《入世议定书》 1 * 1 中国入世背景 以及《入世议定书》 * 中国入世背景以及《入世议定书》 《入世议定书》的“前世”和“今生” WTO目前有164个成员国,一类是“原始成员”,共128个。 这些成员国是按照1994年4月15日签订的《马拉喀什宣言》第六条规定,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完成各自立法机构审批程序,由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自动转变成世贸组织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在签署加入WTO的系列文件中没有“入世议定书”这份文件。 另一类是“新成员国” 这些成员国或者是没有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或者是像中国这样在乌拉为回合结束前无法完成入世谈判,没有参与“一揽子”协议的表决程序。因此这些成员国入世之前必须与原始成员国以及先前加入的新成员国进行谈判。而谈判的条件就详细记录在每个新成员国的“入世议定书”内。 * 中国入世背景以及《入世议定书》:负WTO义务 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签署的两份重要文件, 记载了中国履行多边贸易协议的具体承诺, 其中享受一定过渡期, 即承担 “负 WTO 义务” 的地方有: 贸易权放开的过渡期 ( 3 年) ; 国营贸易部分产品进口配额增加的过渡期 ( 10 年) ; 指定产品经营权放开的过渡期 ( 3 年) ; 取消非关税措施的过渡期 ( 最长不超过 4 年) ; 给予香烟、药品、酒类和化学品等进口产品国民待遇的过渡期 ( 1 年) ; 履行世贸组织海关估价委员会通过的两份决议的过渡期 ( 最长不超过 2 年) ; 完善部分进口产品环保和安全标志注册程序的过渡期 ( 最长不超过 1 年) ; 取消限制汽车生产厂商选择生产车型的过渡期 ( 2 年) ; 提高各省市汽车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 由入世初期的三千万美元到 4 年内的一亿五千万美元) ; 放开丝绸产品贸易经营权的过渡期 ( 4 年) ; 履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过渡期 ( 7 年) 。 等等。 * 中国入世背景以及《入世议定书》:超WTO义务 与 “负 WTO 义务”相比, 中国承担的 “超 WTO 义务” 影响更加深远, 其中包括: 入世议定书 15 段 ( a) ( ii) 规定, 在针对中国产品的倾销调查时, 如果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有市场经济条件, 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可以不依据中国的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 而是采用第三国的价格作为参考依据。这就是所谓“非市场经济主体”问题的由来。 非市场经济主体不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命题, 而是源自有关成员国内法的规定。 中国入世的时候, 面临这样的选择: 要么与谈判无法达成完全一致的成员适用《世贸组织协议》第 13 条 ( 与特定成员之间互不适用多边贸易协议) ; 要么接受这些成员对中国 非市场经济主体的认定。两权相害取其轻, 中国选择了后者。 * 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2 * 中国15年“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定的由来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15年“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定要追溯到冷战时期的美国1974年《贸易改革法案》及其附属法案杰克逊-瓦尼克修正案(Jackson-Vanik Amendment)。 《贸易改革法案》规定对“国家控制经济国家 要用生产相同产品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价格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公平价值。” 杰克逊-瓦尼克修正案规定,中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对美贸易关系中不能享受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 中国15年“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定的由来 1979年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并签署《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决定双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但自1980年以来,美国虽然每年都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却单方面按照杰克逊-瓦尼克修正案以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由,对中国的最惠国待遇进行年度审议——在 20 世纪 90 年代以前主要是审查移民政策,此后则转为对中国的人权、环保以及军火控制状况进行审查。 至于何为非市场经济,直到 1988年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才给出相关规定。在该法第 771(18) 节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行的,产品在国内销售不反映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任何国家,”并列出了市场经济国家的六条标准: (1)该国货币的可兑换性; (2)工资水平受市场决定的程度; (3)对外国公司开办合资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的允许程度; (4)生产资料的政府控制或政府所有程度; (5) 对资源配置以及企业价格、产量决定的政府控制程度; (6)行政当局应当合理考虑的企业因素

文档评论(0)

yanpan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