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分析与规避(地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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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责任风险规避 5、编制应急预案程序 1)成立预案编制工作组 2)资料收集 3)风险评估 4)应急能力评估 5)编制应急预案 6)应急预案评审 祝愿大家一生平安 谢 谢 * 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为了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国家和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但政策规定,特别是2014年全国人大修改了安全生产法之后,各级各部门和司法机关也相应出台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但措施,安全管理更加严格、安全责任更加严明、责任处罚更加严厉。 安全生产管理者也有很多困惑和无奈,很多同志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用我的话说,辛辛苦苦犯错误,忙忙碌碌受牵连。 为什么出现以上现状?如何认识安全管理的风险?怎样规避责任风险?今天我就个人总结体会给大家做一些交流,坐井观天,一孔之见,难免有偏颇和错误之处,好在大家是同行,属一个战壕的战友,也就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了。 鄙人是: 1979年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011年退休,登记注册了山东盛隆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和山东盛荣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 1、承担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岩体位移监控预警技术》《易燃易爆场所光纤传感技术应用》《立井提升罐笼防坠井技术》《石膏矿采空区强制放顶技术》等研究课题; 2、组建了由山大法学院教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专家、法院法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法律援助团队》; 3、开展了岩体位移监控预警技术的推广应用;参与了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业务; 4、从事了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政府购买安全服务等事项。 * * 1、2014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7日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303号令) *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暌韵掠衅谕叫袒蛘呔幸?: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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