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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
业务操作指引
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外汇局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二、《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等14类资本项目业务申请表格式见“七 格式文本范例”(表1-14)。
三、在办理业务时,外汇局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为进一步促进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可不要的材料全部取消,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已有相关记录或外汇局已留存过的材料尽量不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最大程度简化材料要求。业务办理完毕后,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在受理本操作指引中直接投资项下相关业务时,如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外汇局可在确定交易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凭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提交承诺书先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要求申请人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
四、除另有明确时限要求外,外汇分(支)局应当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在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及理由。需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业务,外汇分(支)局应当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五、对于本操作指引中未明确规定但申请人确有合理需求的资本项目业务,外汇分(支)局应认真研究上报上一级外汇局。相关业务管理原则明确的,外汇分(支)局可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内控制度关于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相关要求办理。
六、外汇局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资本项目业务,并建立健全资本项目非现场核查制度,对银行和申请人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办理的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核查。
一 外商直接投资管理业务
.1 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办理流程:1.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外汇局提交申请;2.外汇局依据有关制度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手续。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审核原则
1.外国投资者应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含项目,下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2.经外汇局登记的前期费用(含跨境人民币),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3.前期费用登记金额每一投资项目不得超过等值30万美元;如确有实际需要,前期费用超过30万美元的,分局可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对于拟成立资源开采类企业的,如果项目已获得主管部门批准,所在地外汇局可按实需原则登记前期费用金额。
4.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授权范围
1.前期费用额不超过30万美元或前期费用超过30万美元的资源开采类项目由外国投资者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2.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由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
.2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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