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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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其他)[2015](主)11号)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由总则、物质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四部分组成。其中,物质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三条 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的财产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工程机械设备”系指在陆地上使用的各种施工机械,但不包括如下设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领取公共形式牌照的,可以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 农用车、拖拉机、收割机等各种农用机械设备; 盾构机等用于隧道施工的设备。 第二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作业区域范围内使用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以下简称“保险标的”)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保险标的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与外部高压线、高压电缆接触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责赔偿。下列费用,也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设备正常运行过程中,造成正在直接处理或操作的对象的损坏损伤;()(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 因地基塌陷而导致倾斜、倾覆; ()臂断裂或吊装物体的凋落,或触及高压线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 第十三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传输等线路资产损失,以及因此造成的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六) 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七)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第三者()工程机械设备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被保险人未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定期申请对工程机械设备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工程机械设备经相关部门检验已经确认报废,或发现有严重缺陷,限期整改但尚未改正;根据法律或契约规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工程机械设备工程机械设备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和责任限额 第十五条 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物质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的市场价或其他方式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价值是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十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免赔额(率) 第十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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