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南省司法考试备考法制史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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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司法考试备考——法制史篇 法制史包括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两部分内容,自2003年入围国家司法考试考察内容来,每年固定考查分值8-10(近2年因加大对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考查,法制史由原考查10分降至8分)分。下面天星司考为您大概概括了法制史篇。   一、概况与地位   法制史包括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两部分内容,自2003年入围国家司法考试考察内容来,每年固定考查分值8-10(近2年因加大对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考查,法制史由原考查10分降至8分)分。考察方式限于卷一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自2011年始,题号通常固定分布为:单项选择题16-18题(3分,中国法制史内容),19题(1分,外国法制史内容);多项选择题56-57题(4分,中国法制史内容),58题(2分,外国法制史内容)。   法制史从考察的分值和难度来看,在司法考试中处于“鸡肋”的地位(特别是2010年),可谓“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近年法制史的试题“高度综合化”,解题需要对法制史知识全面、细致、准确把握的基础上“纵横对比、融会贯通”,更有甚者,个别试题需要对相应时期历史背景的法律文化有所把握,以至于招来“命题差强人意”、“超纲”之类的非议。例如: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57题:   中国传统戏剧多有剧目涉及中国古代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成立的?   A.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中,祝父强许祝英台婚配马文才的情节,反映了东晋仍然沿袭西周确立的“父母之命”婚姻缔结原则   B.粤剧《斩娥》中,窦娥被无赖诬陷又被官府错判斩刑的案件,反映了元代对诬告等行为严加处罚的具体法律规范   C.昆曲《十五贯》中,况钟对娄阿鼠偷盗十五贯杀死店主尤葫芦案调查取证的故事,反映了清初明律令、重调查、唯证据的审案观念   D.京剧《徐九经升官记》中,徐九经“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唱词,反映了清末为官清明、为民父母的法律思想和观念   该题考察了西周至秦汉魏晋、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解题除需要掌握以上几个朝代的法律制度知识外,还需要对中国传统戏剧剧目的情节、内容有所把握。从掌握相应知识的角度解题,对于考生而言,难于上青天!这恐怕给司考培训机构真题类辅导用书的编者编写“答案解析”也制造了“麻烦”!多为“应景”之作加“牢骚”,并未解析出个“所以然”。令人欣慰的是命题人在命类似难度试题的时候,又心存善念,多选题答案一般设计为全选(笔者并非鼓励考生“蒙”答案,以 “蒙”做题,肯定玩完)。   二、重点与方法   法制史部分从不同视角会观察到不同的重点:(1)就中法史和外法史而言,中法史部分是重点(考查的10分中,中法史占了7分)。(2)中法史部分,以历史朝代为标准,西周(奴隶制法的顶峰)、唐朝(封建制法的顶峰,影响世界,最终形成中华法系)和清末(中国法制发展史的重大转折点,古代法律体制向现代法律体制过渡,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中国传统法制开始转变成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三个时期的法律制度是重点。(3)以法典为标准,中法史部分中战国时期的《法经》和唐代的《永徽律疏》是重点;外法史部分中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重点。(4)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法律儒家化”法律思想的体现是重点。中国法制史是以封建制法为主体的,历时二千余年,期间儒、法两派影响甚广,法家思想活跃于战国和秦时期,完全实践于秦。至汉后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为官方、正统的理论,自此汉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家化”并影响后世,历经八百余载,至唐以《永徽律疏》制定完成为标志,儒家学派的基本主张被精巧的纳入成文法典之中,“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礼法结合”的传统法特点充分体现,可谓伦理法的完美典范,登峰造极!封建制法“法律儒家化”的发展轨道基本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德”为“刑”纲,“刑”要受“德”的制约,始终处于次要、辅助位置)——礼法合一(“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明刑弼教(自宋之后“德行兼备”或“先刑后教”)。   天星司考建议复习备考方法:鉴于近年法制史的命题特点,考生付出的努力与回报不能成正比,且满分10分。故此,笔者总的应对策略是适当学习即可,花费太多精力没有必要。方法上,注意以下3点:(1)中国法制史部分的学习,要有历史朝代时间顺序的概念,然后将相应的法律制度归入相应的历史朝代。以发展阶段和风格特色等更为粗略的标准,可将中国法制史分为三个大的部分:奴隶制法(中国早期法治,习惯法时代,包括夏、商、西周和春秋四个时期,时间跨度为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 476年,历时一千五百余载);封建制法(战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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