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必备丨刑法修正案解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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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必备丨刑法修正案解读① 2015-10-04 章澎 华旭万方司考教育培训 华旭万方司考教育培训 华旭万方司考教育培训 微信号 szhxedu 功能介绍 让更多的人分享最优秀的法律教育! 章澎老师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刑罚论 A:重点 B:普通 C:可略 A+:重点强化 一、资格刑——限制职业(A+)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新】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犯罪分子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点】资格刑 【解读】本条规定了限制职业资格的资格刑。广义上,限制职业资格既可能是刑罚,也可能是保安处分。此处之所以确认为资格刑,主要考虑了其适用需要同时考虑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这两方面因素。保安处分则仅需要考虑预防犯罪一个因素即可。本刑适用针对与职业相关的犯罪,要么利用职业便利,要么违背了职业义务。正因为与职业相关,本刑才有利于犯罪人再次犯罪。【举例】教师利用职业便利强奸女学生;肇事司机违章驾驶、医生医疗事故。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职业资格的限制期间为5年,否则便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脱离了预防犯罪所需的范围。为了明确法律后果,刑法还规定,犯罪人违反职业资格限制的决定,应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难点】职业限制以预防犯罪为目的,超过该目的的限制措施不具有合法性。 二、死缓变更(A+)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考点】死缓变更 【解读】旧法对于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定过于形式化。死刑立即执行是针对罪大恶极的犯罪人适用的刑罚,判处死缓的犯罪人原本就不属于罪大恶极之人,在死缓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的,单凭这一点还不足以认为犯罪人已经罪大恶极。因为,有些故意犯罪事出有因,社会危害性尚未严重到判处死刑立刻执行的程度,人身危险性也可能相当低(在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时尤其如此),所以有必要加以限制。修正案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在故意犯罪之外,额外增加了“情节恶劣”这一限制要素,旨在排除人身危险性较低或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故意犯罪。 如未满足上述限制性条件,即便故意犯罪也不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应对故意犯罪定罪处罚,还应重新计算2年的死缓期间。这既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考虑,也为客观考察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将来变更为无期徒刑提供了合理根据。此外,为了防止错案,方便监督,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报送备案。 三、加强罚金刑的适用 (一)缴纳方式更为合理(B)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不可抗力) 【考点】因不可抗力而延期缴纳 【解读】原则上,因不可抗力而无力缴纳罚金的,应延期或减免。但旧法仅规定了“不能抗拒的灾祸”,较为严格,新法变更为“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语义范围有所扩展,其基本内涵指向不可抗力。 (二)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弥补没收财产的不足,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的遏制力(C)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宣扬恐怖、极端主义罪;煽动暴恐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煽动、胁迫破坏国家制度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持有恐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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