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保险学课件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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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保险学课件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案例1 甲的弟弟乙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甲一直照顾乙的生活。由于甲比乙的年龄大很多,考虑到自己以后可能无法照顾乙,遂向某保险公司为乙投保了人寿保险。在保险合同中包含以乙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 在投保之前,甲了解到法律规定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险合同无效。为了能够投保,甲请求周围的邻居证明乙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并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为乙办理保险手续的时候,业务员发现乙表情呆滞,言语胡乱,所以做了十分仔细的调查,认为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遂拒绝了甲的投保申请。并告知甲即便是采用欺骗的手段成功投保,将来也得不到保险给付,而且保险费不予退回。甲听了业务员介绍,心甘情愿放弃了为乙投保保含以死亡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转而为乙投保了另外一种保险。 案例2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无被保险人书面签名的效力问题 甲乙是夫妻。2004.10.5日,甲和乙一起向保险公司投保“太平盛世长安定期寿险A款”10份,保险金额为 10万元,乙是投保人和受益人,甲为被保险人。当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根据保单上的问题逐一询问了甲,甲对每一个问题进行了回答。之后,甲并没有亲自在保单中被保险人处签字,而是由在场人代签了甲的名字。该险种的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合同约定保险金额全数,合同终止等等。 合同签订后,乙缴纳了保险费1340元。2004.10.17早上,甲在街上被丙驾驶的客车撞到在地,经乡镇卫生院诊断为:右侧第六肋骨骨折。后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由丙一次性赔偿甲医疗费1800元。 2004.10.20,甲突然晕倒在地,抢救无效死亡。经查甲的死亡是车祸骨折所导致。乙遂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排除了保险事故的免责情况。之后,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绝,诉至一审法院。 新保险法第34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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