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讨论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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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讨论案例

物权法讨论案例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 )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案例一 2003年6月,陈某同仇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仇某的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居住。2004年5月,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届满时,陈某提出续签一年合同的请求,仇某因自己的儿子要结婚,需要住房,拒绝了陈某的请求。但是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陈某仍然居住在该房屋中,对仇某提出腾还房屋的请求不予理睬。仇某无奈,于2004年7月12日趁陈某外出之际,扭开门锁,将陈某的物品从房中搬出。陈某闻讯后急忙赶回予以阻止,双方发生纠纷。陈某起诉到法院,以仇某私闯民宅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仇某则以陈某侵犯其所有权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腾房。 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一房二卖 1991年张某准备出卖自己的房屋。郝某表示愿意购买,双方于1992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也听说了张某卖房的事,找到张某要求将房子卖给他,并许诺多出1万元。张某碍于刘某是熟人,就另行与刘某订立了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郝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 法院应如何判决?() A房屋归郝某,张某向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B房屋归刘某,张某向郝某承担违约责任 C房屋产权登记有误,应重新登记给郝某 D以上说法都不对 动产交付 一、动产交付的含义及发展: 1、含义:动产交付着眼于动态的动产物权变动,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公示着物权的运动过程,其结果是转移占有和受让占有,占有的事实状态公示着交付的结果。 2、发展: 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动产登记→交付形态多样化: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一)现实交付——传统方式 即指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移转,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 1、直接现实交付:由动产出让人本人与受让人直接就动产实现移转和现实占有。 2、间接现实交付:动产出让人本人与受让人通过他人之手而实现的现实交付。 ⑴辅助人交付⑵媒介人交付⑶被指令人交付 公示效力 物权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基本程序和确认依据。 1、公示的方式:登记、交付和占有 2、公示的法律效力: 第一、决定物权变动能否生效 第二、权利正确推定 第三、善意保护与风险告知 参考答案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即权利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租赁合同已经届满,双方又并未达成续签合同的协议,此时,陈某继续住在该房中,并拒不搬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无权占有,侵犯了仇某的所有权,仇某有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仇某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但是其方式不当,应当赔偿由此给陈某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 甲、乙二人系夫妻,均在A市做生意,2人共同拥有住房1幢、店面3间。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离婚,因生意不佳,二人于1999年6月将店面租给丙使用,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10万元。2000年8月,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甲一气之下前往外地做生意去了。2002年1月,丙找到乙,希望能够续签合同。乙考虑到自己夫妻感情不和,迟早要离婚,遂表示可以,并建议丙也可买下此房,丙询问是否需要经过甲的同意,乙谎称甲早有出卖房屋的意思。2002年3月,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当即支付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2年5月,甲回到A市,向丙讨还房屋,这时才得知乙已经将房屋卖给了丙。乙为了独吞房款,趁甲出门不辞而别 。 乙的行为性质如何?并试分析买卖前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关系。乙对甲是否应承担责任? 1.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2.共有物上有几个所有权? 共有是一个所有权,是所有权量上的分割而不是质上的分割所以不违反一物一权的原则。 2.我国民法通则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之处分 (1)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三分之二以上分为共有人同意;否则为无权处分,属效力待定行为;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所有权,其他共有人追究擅自处分人的侵权责任。(物权法97条,合同法51条) (2)对应有部分的处分 ①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份额(担保法解释第54条) ②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 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特征是: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只要共同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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