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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开展我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开展,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转发市纪委、监察局《武安市全面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或只公开权力目录,而未公开权力运行主要环节的。第一条为了开展我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开展,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转发市纪委、监察局《武安市全面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市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全市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市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
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3、未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情况;4、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1、未按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间要求公开的;2、没有全部公开权力目录的;或只公开权力目录,而未公开权力运行主要环节的;3、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4、当行政职能发生调整或改变时,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调整说明、重新上报备案和及时修订职权目录的。1、行使未经上一级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的行政权力的;2、不能按照已经公开的权力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3、在权力运行中不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4、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1、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2、在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3、不按市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4、擅自将不应公开或涉密的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5、对因责权不明、公开运行不力而导致违法案件发生的。第七条责任的区分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第八条责任追究的方式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篇二:
部门及员工绩效考评制度
部门及员工绩效考评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对部门和员工的绩效考评制定本制度。
1.目的
通过对部门和员工日常工作和行为规范的考核、考评,建立公司绩效考评管理系统,促进个人工作素养和整体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防止和纠正部门和员工渎职、失职、违纪、违规行为,保证公司绩效目标管理的达成。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对部门和员工的各级考评、各类行为规范的考核的管理。
3.职责和权限
3.1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或公司主管领导对总经理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有考评权和考核权,负责对各类考评、考核结果的最终认定。
3.2公司成立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主管领导、总经理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对各部门有考评权和考核权。
3.3各部门和生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员工进行管理,行使考评权和考核权。
3.3人力资源部负责归口公司考评和考核结果,并将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3.4员工和部门对同级和上级单位有考评和考核的建议权。
4.绩效考评管理程序和考核管理办法及考核实施细则
4.1绩效考评、考核管理程序
4.1.1员工每月26日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或提交工作总结,作为月度考核的依据。
4.1.2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的工作总结、工作表现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填写《绩效考核表》(员工,见附录1),打分并作出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于每月27日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和作为计算绩效工资的依据。
4.1.3部门负责人每月27日向考核小组交个人工作总结和部门工作总结(两项总结可以合写,也可以分开写),作为对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工作的考核依据。
4.1.4公司考核小组根据部门负责人个人工作总结和部门工作总结、工作表Q/BW·G0802-04
现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填写《绩效考核表》(部门负责人和部门两种,分别见附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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