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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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   房地产经纪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房地产交易而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业务的经济活动。目前主要业务是接受房地产开发商的委托,销售其开发的新商品房。房地产经纪业务,不仅是代理新房的买卖,还包括代理旧房的买卖,不仅代理房地产的买卖,还代理房地产的租赁业务。   美国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始于20世纪初,作为该市场监管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是其一大特色。日本在“二战”后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了自己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监管制度,也包含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台湾地区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监管制度建设起步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学习美国和日本经验的同时进行了长时间的探索和实践,到了90年代末才趋于成熟,同样也设立了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现将它们的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做些介绍。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   1.美国的房地产复原基金制度。   美国的房地产经纪较为发达,房地产经纪活动几乎渗透到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每个角落。在美国有超过200万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有资料显示,全美约有80%以上的房地产买卖是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实现交易。而大多数房地产经纪人的收入处于美国社会的中上等水平,他们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美国房地产经纪业之所以发达,是得益于他们在长期的发展中建立的较为完善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制度。   房地产经纪保证金最早出现在美国,称为“复原基金”或“恢复资金”,是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进行监管的有效制度之一。该基金由政府主办,大约有40个州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员交纳保证金或加入州设立的复原基金,由领照人在申请注册时所缴纳的特别规费积累而成,每个持有牌照者缴纳2千~10万美元,大多数州在2.5万~5万美元的范围。   当持有销售员牌照或经纪人牌照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除会受到暂停或吊销其牌照的相应处罚外,受害人可以起诉牌照持有人或其所属公司,从而获得法律判决。但有时候,由于被告偿还能力不足,导致一些判决不能执行,这时可以动用房地产经纪保证金来偿付那些不能执行的判决,以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2.日本的房地产营业保证金制度。   日本借鉴美国的经验设置了“营业保证金”(与美国设置“复原基金”相同)。1952年日本出台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人的法规《不动产交易法》共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即房地产交易从业人员需申请许可的各项事宜的规定;第三章房地产交易主任,即房地产经纪人,该章就经纪人的设置、考试、执照核发等有详细规定;第四章营业保证金;第五章业务,规定房地产经纪人业务内容、订金金额的限制、损害赔偿的预定等事项;第六章监督;第七章其他细则;第八章罚则。   日本的法律明确规定房地产交易人员必须将营业保证金寄到事务所附近的信托所,办妥信托储备金后,向建设部长或地方市政府首脑报告,才准予正式营业。其目的也是保护公众的利益,对房地产经纪人进行约束,使社会公众在因某一房地产经纪人的不当行为导致财务损失时能够得到赔偿。   3.台湾地区的房地产营业保证金制度。   标志着台湾地区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进入了法制化监管阶段的《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1月由台湾地区立法机构正式通过。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了房地产经纪企业开业前应缴存营业保证金,目的是建立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信用机制。   “条例”规定营业保证金缴纳义务人为房地产经纪企业,企业应依据主管部门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统一缴存到房地产中介经纪业同业公会或代销经纪业同业公会统一指定的金融机构营业保证基金专户上。同业公会设立营业保证金管理委员会,基金利息用于健全房地产经纪制度。营业保证金缴存以后,发生房地产经纪企业合并、变更的,其已缴存的保证金不受影响,其权利随之转移,不需要重新缴纳。申请退出的企业,自核准注销营业之日起满一年后,可以申请退还其营业保证金本金。受损害人取得对房地产经纪企业或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行名义、经仲裁成立或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支付后,可以在该房地产经纪企业缴存的营业保证金及提供担保总额内,向同业公会请求代为赔偿。 篇二: 部门及员工绩效考评制度 部门及员工绩效考评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对部门和员工的绩效考评制定本制度。 1.目的 通过对部门和员工日常工作和行为规范的考核、考评,建立公司绩效考评管理系统,促进个人工作素养和整体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防止和纠正部门和员工渎职、失职、违纪、违规行为,保证公司绩效目标管理的达成。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对部门和员工的各级考评、各类行为规范的考核的管理。 3.职责和权限 3.1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或公司主管领导对总经理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有考评权和考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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