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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2011年4月 涉及到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有关合理支出的问题 二、成本税金支出 三、费用支出 四、损失支出 五、其他支出 一、企业有关合理支出的问题 一、企业有关合理支出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48号 2010年04月12日 一、企业有关合理支出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成本税金支出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成本税金支出的问题 对于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的成本费用项目,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而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企业该项成本费用可以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7月2日 津地税企所〔2010〕5号 二、成本税金支出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成本税金支出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管理费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二、成本税金支出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概念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土地,建造住 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时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各项耗费。 二、成本税金支出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分类 开发企业的各项耗费按其性质和因果关系可以区分为: 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成本 开发产品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 已销开发产品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完工开发产品与未完工开发品计税成本 二、成本税金支出 房地产企业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 * (二)分类归集原则 * (三)功能区分原则 * (四)定价差异原则 (五)成本差异原则 (六)权益区分原则 二、成本税金支出 房地产企业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二、成本税金支出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二)前期工程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 (六)开发间接费 计税成本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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