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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 一、基本概念 1、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 分类: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2、财产损失分类 按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 按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 按原因分为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二、直接申报扣除(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 1、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 2、存货发生正常损耗形成的财产损失 3、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 三、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扣除 的损失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形成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四、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一)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五、现金损失 (一)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 (二)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六、坏账损失 (一)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二)损失额的确认 债务人已经清算的,扣除债务人实际清偿的部分后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评判 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逾期不能收回应收款项损失额的确认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逾期三年以上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的应收款项,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三)坏账损失提供的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6、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7、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七、存货损失 (一)存货损失的范围 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二)盘亏的存货 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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