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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矿务集团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
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徐矿集团“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规范集团公司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注重创新能力、突出工作业绩的导向。
第三条 选拔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能力水平和工作业绩相结合的原则;
3、民主推荐与专家认可、组织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4、定期选拔与动态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选拔范围为全集团公司在技术、管理(科技管理、经营管理、行政管理、政工管理)、卫生等专业工作岗位上的专业人员。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列入选拔范围,可参加上级优秀专家、高层次人才等评选。
第五条 “十一五”期间选拔培养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目标:优秀专家100名左右,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00名左右,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培养对象400名左右。
第六条 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每两年选拔一次,选拔工作要突出重点专业,确保质量,宁缺勿滥。每次评选优秀专家不超过50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不超过100名,培养对象不超过200名。其中,矿处级干部所占比例不超过35%,非主体专业所占比例不超过10%。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其培养对象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诚企业,乐于奉献;专业基础扎实,学术水平居于本专业领先地位,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成果显著,业绩突出;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
第八条 优秀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培养对象年龄4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及第八条相应要求,两年来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推荐优秀专家:
1、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及相应级别奖项(指星火奖、火炬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以上奖及相应级别奖励,或市(省厅局、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一等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级别奖项以上的课题研究组成员。
2、获得一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两项及以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完成人,且已被应用,为本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3、在本企业引进、消化、开发、推广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中有重大科技创新,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或省内领先地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在管理工作中有创新,为本企业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人员,或获得集体奖项课题的主要倡导人及课题组主要完成人。
5、医疗学术造诣较高,具有较高的医疗科研水平,在省、市同行中有重要影响或学科带头人,为本企业创造显著医疗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第十条 符合第七条要求,两年来为企业作出特殊贡献,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二等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或开展技术创新为企业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破格申报推荐优秀专家。
第十一条 符合第七条及第八条相应要求,两年来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明显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推荐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1、获得市(省厅局、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二等上奖及相应级别奖项奖励的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及相应级别奖项的课题组成员。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完成人,且已被应用,为本企业创造良好效益的。
3、在集团公司及以上重点科技项目、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技术水平处于全市(集团公司)领先地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在管理工作中有创新,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市(省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人员,或获得集体奖项课题的主要倡导人及课题组主要完成人。
5、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是集团公司某一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并获市以上荣誉称号或多次获得市及以上奖励者。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要求,两年来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三等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或开展技术创新为本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破格申报推荐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第十三条 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要求,两年来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一定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推荐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培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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