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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劳动者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虽然受到伤害或死亡,但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一)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与申请时效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三)工伤认定决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三、劳动能力鉴定 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致残待遇。 (一)工伤医疗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1、医疗待遇。符合规定相关项目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津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四、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致残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25、23、21个月) ;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90、85、80、75%) 。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16个月) ; 保留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11、9、7个月) ; 劳动、聘用合同期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6、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2、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当地法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 五、工伤保险责任 (2013年11月案列分析) 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职培与被告常熟市阿拉法派服饰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被告给付原告400元仲裁费用。 ?? 法院查明,原告职培的丈夫申某系被告公司驾驶员。从2007年10月上旬开始,原告夫妇一起居住在被告公司宿舍。同年10月12日,原告开始在被告公司上班,不料下午即在被告公司车间使用钉扣机工作时被机器打伤右手中指。 ?? 事发后,被告公司派人将原告送至常熟市中医院治疗,原告被诊断为右手中指骨折,实施了内固定术,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在原告的医药费收据上签名,支付了原告部分医药费用。(下一页) (续)后来,原告夫妇为事故善后事宜与被告公司协商时,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此向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给付工伤保险待遇。针对原告这一申请,被告公司辩称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公司近期也没有招收录用过任何员工,同时否认原告系在被告公司受伤的事实。为此,原告只好向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过程中,由于上班时间仅半天,除了看病记录、证人和两张被告公司签字的医药费收据外,原告无法提供任何被告公司用工方面的证据。为此,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今年年初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今年2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由您来审理此案,您将如何处理,或者认为常熟法院应该如何判决?(20分) 实践当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够有效地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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