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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银行授业务审查发放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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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批发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渤海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批发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发放管理工作,防范授信业务审查发放环节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审查发放是对已获批准的批发银行授信业务(包括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包括向批发银行客户提供的所有表内外授信业务品种的授信合同审核和逐笔发放风险审查。 第三条 本行在分行信贷监控部内设置放款管理岗、授信法律审查岗、审查发放岗、押品与档案管理岗。具体职能包括授信法律审查、审查发放、额度管理、押品管理、通知放款及档案管理六个环节。 第四条 本行信贷监控部审查发放管理人员须经总行考核通过后方能上岗,其中放款管理岗不得兼任授信法律审查岗、审查发放岗。 第五条 本行总行信贷监控部负责全行批发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发放相关制度、流程的制定,负责全行批发授信业务审查发放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以及总行业务营销部门发起的批发银行授信业务的审查发放工作。 第六条 本行分行信贷监控部负责分行发起的批发银行授信业务的审查发放工作,负责对分行业务营销部门授信业务审查发放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培训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业务营销部门职责 一、负责确认及人经营情况、担保物品性能及其合法有效性在放款时发生大的变化对所有放款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对质押的存款票据来源合法性负责授信业务是否已经批准审人及担保人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合同文本及其他法律文件是否正确使用,其填写是否准确、合规部门对单证材料外管政策进行审指令(即)手续,并确认及保人经营情况、担保物品性能其合法有效性在放款时发生大的变化。按要求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及所需资料,对所有放款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手续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审验借款人及担保人贷款卡是否有效,应暂停质押的存款票据来源合法性;授信业务是否已经批准,是否为有权人审批,授信审批流程是否合规;审人及担保人的合法性、审查合同文本及其他法律文件是否正确使用,其填写是否准确、合规核定是否需要在合同或相关协议中补充法律限制条款;审核非格式文本是否审定,填项及相关手续是否符合本行;审批意见中的限制条款或监管意见是否已经落实;监管部门或本行相关部门是否有限制该客户放款的提示或知会;注意相关法律、规定的变化,以授信业务符合必威体育精装版的法律、监管要求岗审报送的资料及其手续的齐全性、真实性以及填项的正确性审核是否签署意见;审是否已经落实审批意见,尤其是担保条件(押品押品入库、保证金转入通知书等)是否已经落实并符合要求 (三)审核是否符合授信额度限额、各业务品种使用限制、起止期限、使用余额等控制要求根据审批意见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关联交易和关系人进行额度控制;是否存在相关部门提示客户担保出现预警(如保证人出现问题、跌价)须要停止额度使用、控制额度或补充、增加担保等因素;审核协审部门是否明确、是否同意,有无保留意见; 审验借款人及担保人贷款卡是否有效,应暂停;进行账实核对 (三)根据押品价值变化的信息以及警示(可由相关部门提供),对押品进行动态管理,加强押品项下的额度控制,确保押品的足值; 管理、收集、整理授信档案,根据授信资料清单核对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性和归档的及时性;对已结清授信业务的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编制卷宗归档; 登记授信档案的调用借阅情况,并确保归还资料的完整性; 未尽事宜,按照本行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所有的核定是否履行完毕签发核对《》是否,是否加盖放款印章,核对放款印章和人签字与预留印鉴卡是否相符。 二、核对放款资料上的借款人名称、金额、币种、期限、利率、合同号、业务种类、账号、授信额度编号等信息是否与《授信业务审查发放批复通知书》及操作系统一致。 三、负责对放款资料按照本行相关授信产品营运业务操作规程进行审核和操作。 第四章 放款工作的检查与处罚 第十四条 本行总行信贷监控部负责分行信贷监控部授信审查发放工作质量的考核。 第十五条 本行信贷监控部对业务营销部门授信审查发放工作的情况定期进行公布。有权不再受理对授信审查发放制度执行不力的业务营销部门的审查发放业务。 第十六条 客户经理在办理授信审查发放时违反本办法及本行与授信审查发放有关的管理规定时,信贷监控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客户经理所在部门负责人(总行分管行长或分行行长)及风险管理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或分行风险总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监控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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